“开发商才是罪魁祸首!”湖北黄石,男子因拆迁获得经济房购买资格后,购买了一套毛坯房准备留给孩子结婚用。可谁知6年后去查看房屋准备装修,结果发现已经有人已入住4年。后经了解,原来是开发商一房二卖,占房者的合同还比男子早签了两年。男子一怒之下将开发商和占房者告上法院,要求对方返还房子,并支付占用费。但占房者却要求男子支付装修补偿,否则就不搬。法院判了!
据悉,事情要追溯到2011年,棚户区改造时期。当年万先生的老宅子被纳入了征收范围,后通过官方审核,万先生具备了经济适用房的购买资格,并选定了一套还在建设的房子。
2015年,万先生走完全部流程,顺利收房,拿到了房屋钥匙。但他并未急着装修,打算留给孩子以后作为婚房使用,所以就一直空着。
2021年10月,时隔6年后,万先生就想着过来看看自家房子的情况,然后打算装修一下,结果发现房子已经有人居住了。后经询问才得知,开发商一房二卖了。
万先生气得找开发商讨说法,但始终没有结果,开发商表示现在谁住房子就是谁的,占房者方某也表示,自己是善意取得,不用退房。
善意取得,是指无权处分他人财产的财产占有人,将其占有的财产转让给第三人,第三人在取得该财产时系出于善意,即依法取得该财产的所有权。此时原财产所有人不得要求第三人返还财产的物权。
但是善意取得要同时满足3项条件: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因此,万先生在与开发商、方某协商无果后,向法院提起了诉讼,要求确认自己才是房主,并要求方某返还房产,支付占用期间的使用费。
法院调查发现,早在2019年,方某经中间人介绍找上开发商,买下了涉案房产。按照双方的合同约定,房款为24万元,可他实际一共转出32万元。
多出的8万元是以防水、网络服务费名目计费。
在拿到房子后,方某出钱把房屋全面装修,直接搬进去生活。为了让交易看上去更早、更合理,开发商和方某刻意把合同签订日期倒推改写为2013年。
要知道,方某本身并不符合经济适用房的申购条件。经济适用房只面向符合条件的群体,不满足资格的普通人,不能购买这类经济保障住房。
但是方某表示,自己实实在在掏了钱,另花了一大笔钱做全屋装修,安安稳稳住了好多年,这房子就应该属于自己的。
可法院审理认为,万先生才是拆迁安置对象,资格审核合规,与开发商签订了购房合同,且合同合法有效。
开发商明知房屋已经卖给了万先生,却又转卖给不具备资格的方某,这属于恶意串通。
《民法典》第154条规定,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因此,法院认定方某与开发商签署的购房合同无效,方某应当返还房子。
由于方某拒不履行法院的要求,法院在万先生的申请下,强制执行了房屋腾退工作。
房子被强制收回之后,方某心里不服气,又一纸诉状起诉万先生。
方某表示,房子可以还,但房屋装修费是自己掏的,万先生相当于白白享受装修成果,属于不当得利,所以万先生应当补偿自己的装修开销。
面对方某的起诉,万先生当庭提起反诉。
在万先生看来,方某在未经自己许可的情况下霸占房屋长达4年时间,给自己造成了严重损失。他希望对方拆掉装修恢复毛坯原样,同时赔偿占用房屋带来的各项损失。
《民法典》第462条规定,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侵占的,占有人有权请求返还原物;对妨害占有的行为,占有人有权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因侵占或者妨害造成损害的,占有人有权依法请求损害赔偿。
具体到本案,方某霸占了万先生的房子4年,还未经同意擅自装修了万先生的房子,所以在房屋归还时,万先生有权要求方某拆除装修。
简单来说,你装修的我看不上,请你把装修全部拆除,恢复房屋本来样貌。
最终,法院驳回了方某的诉讼请求,同时判决方某应当支付万先生5.34万元的房屋占用费。
方某还是不服判决,提起上诉。
后在二审法院的调解下,方某才把这笔房屋占用费支付给了万先生。
最后,开发商才是整件事的始作俑者,一房二卖,肆意处置拆迁安置保障房,践踏交易诚信,把两套购房人拖进数年官司,理应承担最重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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