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一个金蝉脱壳!”北京,一男子婚后买了套房,登记在他名下。他2016年用房子抵押100万,逾期还不上。妻子知道后,为了保住房子,2018年,2人一商量协议离婚,男子净身出户。协议写无共同债务,但房屋一直没过户。银行赶紧起诉男子查封了房子。前妻立马蹦出来,把银行告了,还扬言:房子是我的,必须解除查封。案子经过2审,法院判了。
李先生和徐女士婚后买了套房,登记在李先生名下。
李先生不甘于朝九晚五的现状,决定经商,可又没本钱,就把主意打在房子上。
2016年,他下定决心,拿这套房抵押从银行贷了100万。
可创业哪有那么容易,很快他就无力还款了,债务就这么堆起来了。
妻子知道这笔欠款之后,两口子一商量,也不知道谁提出来的,决定离婚保房子。
2018年,他们干脆利落的直接写了协议离婚,约定所有房产、车辆全归徐女士,李先生净身出户。
离婚协议里,还特意写了双方没有共同债务,可这套早就该过户的房子,自始至终都没办产权变更手续。
银行这边见欠款迟迟收不回来,直接起诉了李先生,同时向法院申请查封这套仍登记在男方名下的房产。
房子被查封后,前妻徐女士不干了,她立刻提出了执行异议,被法院驳回之后,又直接提起了案外人执行异议诉讼。
她拿着离婚协议当依据,主张房子早就归自己所有,要求法院解除查封,还要直接确认自己是房屋的所有权人。
银行据理力争,认为这套房,还登记在男方名下,离婚协议是在债务已经产生、贷款已经逾期之后才签的,所有财产全归女方的分割方式明显不符合常理,就是想逃债。
最终,一审直接驳回了徐女士的全部诉讼请求,但处置这套房子的时候,会为她保留她本该享有的共有财产必要份额,女方上诉后,二审直接维持了原判。
山东也审理过一起案件,丈夫婚内经营产生70万连带债务,法院查封夫妻二人婚内购买的,登记在男方名下的房产后,夫妻俩立刻补签婚内财产协议、随后又办理离婚,两次约定房产全归女方所有,同样一直没办过户。
女方提执行异议,要求解除查封,最终也被法院直接驳回。
徐女士一知道另一半欠了大额外债,第一反应就是赶紧离婚,把所有财产都划到自己名下,以为这样就能把财产全保住,把债务全撇干净。
但实际上,只要债务形成的时间,早于离婚协议签订的时间,债权人又是完全不知情的善意第三方,这种事后转移财产的操作,法律根本不会认可。
真的没必要抱着侥幸心理走这种歪路,真出了问题好好和债权人协商分期还款,反而比耍金蝉脱壳的小聪明有用得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12条规定,对被执行人与其他人共有的财产,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
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即便双方私下约定归一方所有,只要没经过债权人认可,法院依然有权依法查封处置,只需在后续分配时,为非负债的配偶保留她应得的共有财产份额,不会直接支持通过事后离婚,而转移财产规避执行的行为。
如果非负债一方完全没有过错,却因为另一方的恶意负债被牵连,直接把整套房产全执行处置,反而会损害无辜配偶的基本居住权益。
应该在保护债权人合法权益的同时,也为无过错配偶,保留必要的生活保障财产。
对此,你怎么看?
案例来源:智慧生活报2026-9-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