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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3年11月24日拂晓,沈阳市长武迪生和助手张力女士,临时决定乘坐直升机,前

1993年11月24日拂晓,沈阳市长武迪生和助手张力女士,临时决定乘坐直升机,前往以色列的马萨达山,去看死海日出,中途意外坠机身亡,事后,我们和以色列方面产生了很大分歧,一度陷入僵局。
 
先说这趟行程是怎么回事。
 
沈阳市政府代表团是应邀访问以色列拉马特甘市的。访问期间,武迪生和一家以色列公司谈投资,想在沈阳搞经济开发区。事儿没谈完,但官方日程排满了,没时间再聊。对方总经理出了个主意——24号黎明,坐公司的直升机去马萨达山看日出,路上接着谈。
 
武迪生觉得机会难得,错过了不知道啥时候才能再续上。张力是管开发区事务的副主任,跟着去兼翻译。
 
这事儿是23号晚宴之后才临时定的,代表团没跟市政府打招呼,也没告诉大使馆。想着天亮前飞过去,看完日出回来,不耽误白天安排的活动。
 
谁也没想到,这一去就回不来了。
 
中国驻以色列大使馆政务参赞陈来元,是第一个接到消息的中方官员。以色列外交部一等秘书伊丽特打电话过来通报。陈来元根本不信,头天晚上还活蹦乱跳的人,怎么第二天就没了。
 
但事实就是事实。
 
使馆立刻行动,成立善后小组,派人去现场拍照取证,约见以色列外交部和拉马特甘市政府官员交涉。遗体运到特拉维夫殡仪馆冷冻。沈阳那边也迅速组成了善后工作组,11月27号就飞到了以色列。
 
表面上看,中以双方在处理空难上配合还算顺畅。以色列方面派了调查人员,中方使馆的人也跟去了现场。遗体做了防腐处理,准备运回国内。
 
但分歧很快就来了。
 
第一个分歧,也是最大的分歧——武迪生和张力这趟出行,算不算因公殉职?
 
中方这边的立场很明确:武迪生是带着沈阳市政府代表团出访的,坐直升机是为了跟以色列公司继续谈投资合作,这当然是在执行公务。张力是开发区副主任,随行兼翻译,也是工作范畴。两人都是在工作途中遇难的,必须按因公殉职来认定。
 
但以色列方面不这么看。
 
他们的逻辑是:代表团官方访问日程里,根本没有去马萨达山看日出这一项。这是武迪生和那家以色列公司总经理私下约的,不是拉马特甘市政府安排的官方活动。而且决定是头天晚上晚宴后才做的,没跟任何人报备。在以色列人看来,这属于个人行为,不能算公务。
 
一个说是在工作,一个说不是。
 
这个认定卡在那儿,后面的所有事情都跟着变味了。
 
如果认定为因公殉职,那武迪生就是执行公务期间牺牲的,中方可以按照自己的标准来处理抚恤、表彰等一系列事宜。但如果以色列不认,那这事儿就成了一桩“私人行程中的意外”——性质完全不同。
 
双方在这个问题上僵住了。
 
但这还只是开胃菜。真正让中方无法接受的,是第二个分歧——赔偿标准。
 
1994年4月,以色列民航管理局完成了事故调查报告。报告列举了可能的原因,但不明确指责任何一方。后来调查指向了直升机发动机的问题。
 
接下来就是索赔。
 
按照以色列法律,空难赔偿的依据是“个人生活指数”——简单说,就是算你活着的时候一年挣多少钱,再乘以你还能活多少年。精神损失基本不考虑。
 
问题来了。
 
武迪生作为沈阳市长,当年的法定年工资收入,只有6000多人民币。折合美元,不到800块。国家分配的住房、配给的公车,这些在以色列法律里不算法定收入,不能算进赔偿基数。
 
以色列律师一开始听说接的是中国特大城市的市长赔偿案,一个个跃跃欲试。等拿到武迪生的收入材料,全傻眼了。
 
一个管着几百万人口的市长,年收入不到800美元。按照以色列的“生活指数”算法,赔出来的钱可能还不够付律师费。
 
这在中方看来,简直是荒谬。
 
一个为城市发展殚精竭虑的市长,一个为了给沈阳拉投资连看日出都在谈工作的官员,他的生命价值,在异国的法律条文里,被压缩成了一串可怜的数字。沈阳市政府工作组和家属都无法接受。难道一个收入少的人,命就贱吗?如果遇难者没有经济来源,是不是就不配得到赔偿?
 
双方的认知鸿沟,大得跨不过去。
 
中方觉得以色列的法律冷血、不近人情。以色列那边按的是自己的法律办事,死板但合规。你拿中国的价值观去套以色列的法律,套不上。反过来,以色列人也理解不了,为什么一个市长收入这么低——在他们的认知里,权力和收入是挂钩的。
 
这场分歧从1993年一直拖到2002年还在打官司。索赔过程一波三折,换了律师又换律师,家属的意见也不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