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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渭南,55岁女子向国粮内蒙古公司购买了3744吨玉米,总价值1138万余元。

陕西渭南,55岁女子向国粮内蒙古公司购买了3744吨玉米,总价值1138万余元。为了防止之前对方拿到预付款后迟迟不发货,这次女子特地留了个心眼,要求对方先出具铁路货物运单才能付全款。后对方出具了铁路大票,女子经再三核实后,支付了全款,可女子却迟迟未收到货物。后经法院调查,这批玉米根本就没装上火车,至今不知去向。历经2年多时间,再审法院最终作出了判决!

据悉,张女士的女儿开了家粮食中介公司,主要业务是向上游的粮食公司进行采购,然后加点钱卖给下游的采购方,从中赚取些许差价。

张女士的女儿曾与上游公司国粮内蒙古公司做过一单100多万元的生意,但那次的合作并不愉快。

因为当时国粮内蒙古公司要求先支付预付款才能发货,可张女士的女儿付了预付款后,国粮内蒙古公司却迟迟不发货,催了很多次才解决,这让张女士的女儿起了戒备之心。

2023年1月10日,张女士的女儿因为坐月子脱不开身,所以张女士亲自操持公司业务,并先与下游采购方签订了玉米采购合同,约定每吨3080元。

随后,张女士向国粮内蒙古公司采购3744吨玉米,含税单价3040元/吨,并约定了付款方式为见到铁路大票后支付全款。张女士认为这样做肯定稳妥,而对方也答应了这样的交易方式。

同年1月20日,国粮内蒙古公司给张女士出具了铁路大票,是宝清铁路出具的60张货运单,显示3744吨的玉米已经装车发货。

为了确保万无一失,张女士联系了12306客服进行确认,得知所有货物在1月19日下午就已经全部装车完毕后,张女士向国粮内蒙古公司付了全款1138万余元。

之后,张女士时不时地盯着运输记录,看看什么时候能到货。可让她没想到的是,这批货竟然凭空消失了。

张女士意识到自己被做局了,于是立即报了警,指控国粮内蒙古公司涉嫌合同诈骗。

但警方给出的回复让张女士感到十分无奈,警方表示双方自愿签订了买卖合同,且有铁路大票证明了货已经装上了火车,所以无法证明国粮内蒙古公司存在合同诈骗,建议走民事诉讼程序。

之后,张女士便以公司名义将国粮内蒙古公司以及宝清铁路公司告上了法院,要求他们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合同诈骗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如果国粮内蒙古公司与宝清铁路串通、伪造铁路大票,实际根本就没想交付这批玉米,只是为了骗取张女士的这笔货款,那完全符合合同诈骗的条件。

然而证明合同诈骗的证据并不好找,警方没有刑事立案,也是基于现有证据无法证明国粮内蒙古公司和宝清铁路存在诈骗的目的。

此案进入法院后,一审法院调查发现惊人内幕,这批3744吨的玉米实际并未装车,国粮内蒙古公司与宝清铁路之间存在恶意串通行为。

《民法典》第154条规定,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因此,一审法院认定张女士女儿的公司与国粮内蒙古公司所签订的买卖合同无效。

同时,因为国粮内蒙古公司存在违法行为,所以在返还1138万余元的货款时,还应当赔偿113万的违约损失。宝清铁路作为恶意串通方,应当承担相应的连带责任。

面对一审法院的判决,宝清铁路明确表示不服,提起上诉后坚称自己并没有和国粮内蒙古公司存在恶意串通行为,和张女士女儿的公司也没有任何合作关系,不该担责。

但二审法院认为,宝清铁路在明知3744吨玉米没有装上火车的情况下,仍出具了铁路大票,这就是重大过错,损害了张女士女儿公司的合法权益。

因此,二审法院当时驳回了宝清铁路的诉请,维持了原判。

可谁知宝清铁路申请了再审后,结局发生了一些转变。

再审法院认为,

按照铁路运输方面的规定,铁路大票的出具前提是整车货物须装车完毕,可宝清铁路明知道这批3744吨玉米根本没有装上火车的情况下,仍出具了60张货运单,且均显示整车运输,这显然属于违规操作,侵犯了张女士女儿公司的合法权益。

其次,根据现有证据,张女士并非先核实后付款,而是先付款后核实,所以无法证明国粮内蒙古公司与宝清铁路存在恶意串通行为。

既然张女士自愿与国粮内蒙古公司签订了买卖合同,那合同就是合法有效的。现国粮内蒙古公司未按时发货,故存在违约行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最终,在经历了两年多的官司后,张女士拿到了最终判决,由国粮内蒙古公司退还1138万元货款,并支付违约金113.8万余元。宝清铁路需要对国粮内蒙古公司无法返还的部分,承担清偿责任。

然而对于张女士来说,判决虽然赢了,可国粮内蒙古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失联,企业经营异常,宝清铁路背负巨额债务,这笔货款和违约金何时能拿到手,还是个未知数。

评论列表

看天下
看天下 5
2026-06-06 19:47
发货的时候 为什么 不派几个人 看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