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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一年轻女子独自去酒店开房,进入房间后,女子准备洗个澡舒服一下,回头完全放飞

云南,一年轻女子独自去酒店开房,进入房间后,女子准备洗个澡舒服一下,回头完全放飞自我、身无长物的坐在床边,就在这个时候,“嘀”一声房门竟然被刷开了,一个陌生男子站在门外,盯着女子看了10秒钟,随后才关门离开。女子当时就吓傻了,去找前台工作人员求助,没想到员工却说“不清楚啊”。看到这个敷衍的态度,女子无奈,只能报了警处理,要求酒店赔偿1万元。

(深圳新闻网6月5日报道了这则案例。)

这家酒店的管理,可见是差到极致。要说侵权了,直接一句“不清楚啊”,就可以逃避追责了吗?

这个是不是就有点店大欺客的感觉呢?酒店的运营标准又是怎样的呢?

不管怎样,我们先来了解一下案件的详细。

李女士来到云南镇雄这边出差,入住酒店之后,因为赶行程有些疲惫,她就想着先洗个澡,暂且放空一下自己。

洗完澡之后,李女士衣服还没穿好,目前是身无长物的状态,回头就坐在床边发呆。

也就在她放飞自我的时候,出了意外。

就听到门外传来了“嘀”的一声,感觉有人在刷自己的房门。还没等李女士反应过来,对方真的打开了房门。

回头大门口,直接站立着一个陌生的男子,他探头往房间里张望,正好就看到了非常彻底的李女士。

当时的场景,又令人尴尬,又令人火大。

大概盯着李女士长达10秒钟之后,男子关上了房门离开。

就在这个10秒内,李女士完全就懵圈了,甚至都忘记大声呼救,也没有谴责对方,她是真的吓坏了。

等到男子离开之后,李女士才算惊醒了,她惊慌失措的先把衣服给穿好,回头就准备去酒店前台,了解一下这件事。

没想到,听到李女士的描述,前台工作人员直接就敷衍了一句:“我们也不清楚啊。”

当时酒店的说法,就是很敷衍,也没有说去调查,也没说去核实,似乎跟自己完全没关系。

看到这个态度,李女士气愤的很,拿出手机先报了警。

经核查,最后办案人员以“未构成犯罪行为、无违法事实”为由,做出不予立案的处理决定。当时也没有给酒店跟李女士之间进行调解,这下李女士就更加懵圈了。

李女士感觉,酒店的管理太差了,立刻就准备公开这件事。

看到李女士开始较真,酒店才表示:打开房门的是酒店合作方的工作人员,当时只是短暂开门,也没有进入房间。

酒店还指出,是这个人他自己拿房卡、独自操作刷门开门,但是也只停留了2秒钟,也就看了李女士而已,没有对她进一步侵扰。

“看一下而已”,就不需要承担法律责任了?

李女士可不答应,对于这个说法,她并不认同。一开始的酒店这边的赔偿方案,就是退房费、赔偿3倍房费,外加1200元的精神补偿。

但是李女士不同意,双方没有协商一致。

李女士明确提出,要赔偿1万元的精神损害赔偿,还要公开致歉说明。

对于这个诉求,酒店也没有同意,双方仍然没有协商一致。

从法律层面来分析,合作方个人跟酒店,均构成了侵权。

《民法典》第 1032 条规定,自然人享有隐私权,禁止他人侵扰、窥探私密空间,禁止窥探他人身体。

当时女子洗完澡,男子却擅自开门,看到女子的形象,严重侵犯了女子的隐私权,男子需要承担法律责任。

《民法典》第 1033 条规定,禁止未经许可擅自进入他人私密空间,禁止窥探宾馆、酒店房间,禁止窥视他人个人隐私。

而本案发生的一幕,正好跟本法条相契合,可见该男子已经直接故意侵犯了他人的隐私权、人格尊严。

《民法典》第 1198 条规定,宾馆、酒店作为经营场所,需要保障顾客的人身安全,如果经营者、管理者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导致顾客遭受损害,需要承担侵权责任。第三人侵权的,经营者需要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酒店违规操作,将房卡交给权限外的合作人员,对方还随意刷卡打开房门,证明酒店管理上存在重大疏漏。

李女士入住后跟酒店形成了住宿服务合同,酒店负有保障顾客隐私、人身安全的义务,其违约、侵权行为,必定要面临顾客的赔偿主张。

提到精神损害费用主张,根据侵权细节来分级。轻微侵权,如开了门立刻关门没有挑逗等行为,赔偿金额在3000-8000元。

根据这个情况来看,与本案完全契合。

所以李女士提出的1万元赔偿费用,估计还要掰头一段时间。

信源:深圳新闻网

评论列表

生死由命
生死由命 2
2026-06-06 07:20
镇雄离我老家不远,是个小地方,不是大城市,拿一万出来肯定是不可能了。感觉拿1200已经够意思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