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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一名醉汉发现两个11岁女孩凌晨还在路边玩耍,顿时起了歪心思,他上前提出愿意

重庆,一名醉汉发现两个11岁女孩凌晨还在路边玩耍,顿时起了歪心思,他上前提出愿意给钱,让二女陪他去喝酒、唱歌,这可把两女孩吓坏了,匆忙逃跑至附近商店求助。可这醉汉仍缠着两女孩不放,还威胁前来阻止的女孩的姑姑,一直追到小区内。姑姑打电话向女孩父亲求助,随后女孩父亲赶来与醉汉扭打在一起,致对方9级伤残。事后醉汉气不过,认为是女孩父亲先动手打人,于是将他告上了法院,索赔各项损失共计36万元。

据悉,此事发生在2023年6月23日的凌晨,刘女士带着11岁女儿小邓和11岁的侄女小刘离开小区去取东西。当时两个11岁小姑娘玩心大起,就在街边玩了起来,刘女士独自去取东西。

这时醉酒男子张某走了过来,发现小刘和小邓在街边玩耍,于是走上前询问是否要跟他一起去喝酒、唱歌玩,可以给钱。

在小刘和小邓明确表示自己二人尚未成年后,张某还是继续纠缠,这把小刘和小邓给吓坏了,立即逃跑至附近的商铺求助,张某见状也不得不暂时离开。

见张某离开后,小刘和小邓就去找了快递柜处寻找刘女士,把刚才的遭遇讲述了一遍。

由于张某已经离开,而且小刘和小邓没有受到什么侵害,所以刘女士打算先带小刘和小邓回家。

然而三人刚准备离开,张某突然又出现了,而且还当着刘女士的面直接伸手抓向小刘。

刘女士立即上前制止,并与张某发生了言语争执。张某见刘女士碍事,便用手指着刘女士威胁,称要找人来打刘女士。

有路人经过此处发现情况不对,立即挺身制止,并表示要护送刘女士三人回家。张某见有其他人介入,生怕事情闹大,于是就悻悻地离开了。

在回家的路上,刘女士不放心,就打电话给弟弟刘先生,也就是小刘的父亲,让他下来接人。

刘先生得知有醉汉对自己女儿不文明,气得立即下楼寻找刘女士等3人,并在小区内部道路找到了人,可他却发现刘女士3人正在被张某骚扰。

刘先生顿时急了,没想到张某竟敢追到小区里来,于是冲上去就给了张某一巴掌,并推了对方一下。

张某见刘先生动了手,也不甘示弱上前与刘先生扭打了起来,但最终被刘先生打倒在地,随后刘先生报警求助。

后经鉴定,张某的伤情达到了9级伤残,这说明刘先生下手是十分重的,但面对持续骚扰自己女儿和外甥女的恶徒,刘先生觉得自己没有错。

后见警方没有把刘先生怎么样,张某一怒之下将刘先生告上法院,要求其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等共计36万元。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54条规定,禁止对未成年人实施性侵害、性骚扰。

本案中,张某在明知小刘和小邓是未成年人后,仍持续对二人实施骚扰行为,已经构成违法。

在刘先生动手殴打张某前,张某已经追到小区内部对小刘和小邓实施骚扰行为,说明违法行为仍在持续进行中,而且有种穷追不舍的意思。

面对这种持续侵害的情况,刘先生直接动手制止张某,比口头制止更加有效,应当属于正当防卫的范畴。

但还没等刘先生报警,张某就冲上去与刘先生扭打在一起,刘先生为了保护刘女士等3人进行反击,也属于正当防卫的范畴。

如果此时还苛求刘先生通过言语来制止张某的不当行为,就有点强人所难了,要是能够制止得住,张某也不会连续三次来骚扰刘女士等3人,甚至还直接动手触摸小刘。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刘先生的行为符合正当防卫的特征,且未超出必要的限度。

因此,法院判决驳回了张某的全部诉请。

可张某仍不死心,他提起上诉,认为刘先生的行为超出了必要限度,要求二审法院改判。

根据《关于依法适用正当防卫制度的指导意见》第11条规定,认定防卫过当应当同时具备“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和“造成重大损害”两个条件,缺一不可。

其中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需要结合不法侵害行为的性质、危害程度和防卫的时机、强度、损害后果等情节,考虑双方力量对比,立足防卫人防卫时所处情境,结合社会公众的一般认知作出判断。不应当苛求防卫人必须采取与不法侵害基本相当的反击方式和强度。

刘先生当时所处的情境是张某一而再再而三的骚扰刘女士3人,且已经到了口头制止也无效的情况,此时还苛求刘先生对张某好好劝说,就有些不切实际了。

而且刘先生和张某当时的双方实力相等,不能说张某被打伤就是实力相差悬殊。

造成重大损害是指造成重伤或死亡的,而9级伤残并不一定构成重伤。

综上,刘先生的行为并未符合防卫过当的条件。

最终,二审法院驳回了张某的全部诉请,维持原判。

最后,醉酒并不是违法乱纪的挡箭牌,任何针对未成年人实施的不法行为,都是不能容忍的。两级法院的判决彰显了公平和正义。但同时我们也要提醒广大网友,深夜还是尽量少带年幼的孩子出门,更不要让他们落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