丰润公安局 涉嫌程序欺诈。2026年5月15日向丰润公安局 移送黄某芬涉嫌拒执罪立案材料,丰润公安“声称”6月13日向作出不予立案决定。但实际上丰润公安在8月6日就“不受案”一事专门下达了专门程序处理告知书。
如果按公安声称的时间做出不予立案决定,无论按程序还是逻辑,该告知书就不该存在,而是6月就告知或者直接送达给我不予立案通知书,并明确不符合立案条件理由。
违背事物发展规律,乱序时间先后,这叫“隐瞒事实”,捏造司法时间节点。
事实上无论还是丰润公安局 都没送达给我任何书面不予立案通知书。
并且已确定的是,丰润公安有意仅在告知书中表态,实际且未制作不予立案通知书,目的在于混淆告知书与通知书,造成程序误导,涉嫌程序欺诈。
且,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178条:不予立案通知书应在作出决定后3日内送达控告人,也就是说丰润公安应在6月16日前送达通知书,实际9月30日才在信访回复中提及,超期109天。严重程序违法,破坏程序正义,损坏实体正义。
就这两页纸,暴露的问题,足够写一个论文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