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一男子乘飞机去成都,飞机起飞20分钟后,他在卫生间内摔伤,随后头晕、呕吐、意识不清。飞机落地后,急救人员把他送到医,诊断为头皮血肿、右手掌挫伤、脑震荡。男子起诉航司,要求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等损失。航司一口咬定3点,航班全程没发生颠簸;男子摔倒后没立刻告知乘务员;男子在候机楼摔过跤,伤情和航班无关。法院判了。
陈先生买了北京飞成都的机票,他登机的时候,整个人状态正常,走路、过安检都没问题。
飞机起飞20分钟左右,他去机上的卫生间摔倒,之后就不对劲了,头晕、恶心,接着开始呕吐,最后连路都走不了,整个人意识都不清醒。
飞机落地后,地面急救人员直接上机,用救护车把他送到医院。
最后,医院给出的诊断是,陈先生头皮血肿、右手掌挫伤,住院期间还查出了脑震荡。
陈先生觉得自己是在飞机上摔伤的,航司该为这件事负责。
于是,陈先生把航司告上法院,要求对方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等相关损失。
航司拿出了3点理由反驳:第一,整个飞行过程,航班没有出现过颠簸,不可能把陈先生晃倒摔伤,是他自己不小心。
第二,陈先生出事之后,从头到尾,都没跟乘务组说过自己在卫生间摔倒,机组根本不知道发生了意外。
第三,陈先生落地之后提过一句,登机前他在候机楼摔过一跤,他的伤大概率是在地面就造成的,跟这次航班运输没关系。
法院专门去调了陈先生登机时段的机场公共监控。
画面里他排队、过安检、走向登机口,每一步都走得很稳,身上没有受伤的痕迹,状态完全正常。
结合他刚起飞20分钟,就突然摔倒,出现脑震荡对应的典型症状,法院判断,他在机上卫生间摔伤的可能性非常高。
至于航司说,他在候机楼摔过跤这件事,法院认为,人在脑震荡之后,对受伤前后的记忆会变得模糊,不能仅凭事后一句模糊的话,就认定他的伤是在地面造成的。
法院最后判航司败诉,要赔陈先生医疗费8000余元,再加上住院伙食补助费600元。
北京顺义法院,还处理过一起机场航站楼摔伤案,当事人去航站楼接人,在问询台附近的地毯区崴脚摔成骨折,起诉机场索赔6万多元。
法院查了现场监控,发现地毯贴得很牢,没有卷边、凸起这类明显安全隐患。
工作人员发现当事人不适后,也主动提供了座椅,还问过要不要叫医疗救助、提供轮椅,已经尽到了合理限度内的安全保障义务。
最后,法院直接驳回了当事人全部索赔请求。
这两起案子放在一起看,差别其实特别清楚。
一个是在封闭航空器里,承运人承担的是严格责任。
另一个是在开放的公共场所,管理者只需要尽到合理的安全保障义务,不可能把所有走路不小心的风险都揽到自己身上。
大部分人平时摔了,第一反应就是找场所运营方赔钱,但实际上不同情况下,对方要担的责任完全不一样。
不是只要在你地盘上出事,你就必须全赔。
旅客自己该留心的地方别大意,运营方该做的巡查和救助,也别偷懒,类似纠纷才会少很多。
《民用航空法》第124条规定,因发生在民用航空器上或者在旅客上、下民用航空器过程中的事件,造成旅客人身伤亡的,承运人应当承担责任。
但是,旅客的人身伤亡完全是由于旅客本人的健康状况造成的,承运人不承担责任。
这相当于直接把航司的责任标准拉高了,它不管航司有没有主动犯错,只要没法证明,伤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导致的,就得承担赔偿责任。
对此,你怎么看?
案例来源:新京报2026-10-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