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黄石,男子全款买房,收房后一直空置。6年后他上门查看,不料,毛坯房竟变成精装,陌生人已经住了4年。对方拿出购房合同,日期比男子买房还要早两年。男子发现开发商和住户恶意串通、倒签合同一房二卖,男子将双方起诉法院,法院判对方合同无效,限期搬离,房主无需承担装修费;关于 4 年的房屋占用损失,后续二审阶段双方经调解,由住户予以赔付。
2021年10月,万某再次来到黄石这套房子时,最让万某疑惑的并不是屋里有人,而是方某手里也有一份购房合同。
更怪的是,合同写着2013年,比万某自己签约还早两年。若只看纸面日期,方某反倒像更早的买房人。
万某随即翻出自己保存的材料。事情要倒回2011年。黄石港区某村实施棚户区改造,当地区政府协调开发商,在相关小区预留部分专项安置经济适用住房,按统一价格定向配售给符合条件的被征收居民。
万某属于被征收居民,经审核具有购买资格。2015年,万某与征收部门签订房屋征收搬迁协议和选房确认单,选定涉案住房,随后又与开发商签订购房合同,办完交房手续,拿到了整套钥匙。
万某打算把房子留给孩子结婚使用,所以收房后没有装修,也没有入住。几年后,开发商却又把同一套房交给了别人。
法院后来查明,方某真正参与交易并不是2013年,而是2019年。方某经人介绍找到开发商金某公司,双方约定房价为每平方米2912元,总房款约24万元。
方某实际向介绍人转账32万元,多出的8万元被列为防水、网络服务费等费用。付款后,开发商把房屋交给方某,方某随后装修入住。
2013年的合同日期由此成了案件关键。调查显示,方某明知自己不具备这套经济适用住房的购房资格,开发商也清楚房屋早已配售给万某,却仍完成第二次交易,并把合同签订时间倒填到2013年。万某随后起诉,要求确认自己的权利并让方某腾房。
法院审理时没有只比较两份合同上的年份,而是把购房资格、选房手续、真实付款时间、交房经过和合同形成过程逐项核对。
万某2015年的购房手续属于真实合法交易,方某与开发商后来形成的合同因恶意串通、损害万某合法权益被认定无效。2024年2月,法院依法强制腾退,房屋交由万某接收。
房子收回来了,事情却还没有结束。方某认为自己花钱装修了房屋,于是另行起诉,要求万某补偿装修支出。万某也提起反诉,认为方某长期无权占用房屋,应承担相应损失。
法院审理装修争议时关注的是,装修是否等于万某必然获利。涉案装修由方某按照个人需求完成,既没有征得万某同意,也不能证明符合万某的使用要求。
方某在明知购房资格和房屋权利存在问题的情况下仍然装修入住,因此装修投入不能成为要求万某付款的当然依据,方某的装修补偿请求未获支持。
长期占房造成的使用损失也需要处理。法院参照同一小区同面积住房的市场租金情况,酌定方某应支付房屋占用费5.34万元。
方某随后上诉,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围绕占用费金额主持调解,双方最终达成和解,方某支付了相应占用费。到2026年8月,这场从购房资格、合同真伪延伸到腾退、装修和占用费的纠纷基本处理完毕。
回头看这起案件,决定房屋权利的并不是合同日期写得多早,而是合同何时真实形成、购买人是否具备资格、交易过程是否合法。
政策性住房有明确的准入和配售规则,开发商也不能绕开规则再次处分已经配售的房源。万某最终拿回房屋,与保存的搬迁协议、选房确认单、购房合同和交房手续密切相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