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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出去的东西想拿回来,也得正大光明拿!”湖北襄阳,男子送给女友一个3万多的黄金

“送出去的东西想拿回来,也得正大光明拿!”湖北襄阳,男子送给女友一个3万多的黄金手镯。后两人分手,男子不甘心,翻窗进入女子家,拿走女子12件首饰。经朋友劝说,男子还回去大部分,但是就他送的那个手镯不肯还。女子报了警,男子却说:为了和她结婚我才送的手镯,分手了,我凭什么不能拿回来?可男子还是获刑了。

前几年郑某和周女士恋爱交往,经常去周女士家居住,对周女士家的房屋布局,门锁密码,以及周女士习惯把东西放在哪里都很熟悉。

那时两人感情浓厚,郑某为了表达爱意,特意给周女士买了一个三万多的黄金手镯,想着两人以后结婚,踏踏实实过一辈子。

可两人相处4、5年,迟迟没有结婚,2026年2月,两人分手,本想着好聚好散,谁也不耽误谁,这已经是最体面的结局了。

可没想到分手后,郑某却不甘心,为了和周女士结婚,自己手镯送了,可两人还是没有结果。

2026年3月的一个深夜,他喝了点酒,越想越窝火,摸去周女士家,发现周女士已经换了门锁,他进不去了。

但是他仗着熟门熟路,绕去了厨房窗边,划破纱窗就翻进了屋。

进去之后他先拔了监控插头,趁着周女士睡得正熟,溜到卧室衣柜里,把12件金首饰全打包带走了。

第二天周女士醒来,发现首饰盒空了,查看监控后,发现郑某来过自己家。

如果是换做别人,她肯定报了警,但是考虑到两人之前有过一段情,她也不想闹得太难堪,就联系了两人共同的朋友,让郑某把东西还回来。

一开始郑某并不承认自己拿了东西,见周女士说有监控录到他进了自己家,郑某这才承认,并托人返还了大部分首饰。可唯独他当初送出去的金手镯,说什么都不肯还。

周女士见他油盐不进,再也忍不了,直接报了警。

郑某因盗窃罪被提起公诉,可他还是觉得自己没错,说手镯本来就是他为了结婚,送给周女士的,两人分手了,自己有权把手镯拿回来,他只是拿回自己送出去的东西,有什么错呢?

法院却认为郑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取走财物,其行为构成盗窃罪,郑某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还被处罚金5000元,并责令退赔37000余元手镯钱给到周女士。

在我看来,郑某的过错有两处:

第一,东西当初是他心甘情愿送出去的,交到人家手里,赠与一旦完成交付,所有权就已经是受赠人的了。

《民法典》第658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法院查明这个手镯是郑某2022年双方恋爱不久送给周女士的,两人当时并未谈婚论嫁,这个手镯属于情侣间的自愿赠与。

赠与已经完成,周女士也接受了赠与,手镯归周女士所有。

哪怕这个手镯真的属于以结婚为目的的附条件赠与,他也只能通过协商、起诉的合法途径要回,绝对没有私自偷拿的道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5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第二,私自翻进别人家里,本身就已经是入户盗窃,完全踩过了法律的红线。

《刑法》第264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虽然郑某说的漂亮,只是拿回自己送出去的手镯,想缓和两人的关系,可他翻窗进入他人住宅,拿走物品,就已经触犯刑罚了。

感情里的财产纠纷,可以协商、上法院,用合理合法的方式解决,千万不要糊涂。

如果没有想好两人要不要结婚、会不会结婚,那就不要去送贵重物品,以免人财两空。

对于此事,大家怎么看?

来源:检察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