铭鸿体育资讯网

他揣着“反诈”的底气走进派出所,结果没能走出来。 甘肃张某接到老家公安电话说他

他揣着“反诈”的底气走进派出所,结果没能走出来。

甘肃张某接到老家公安电话说他涉嫌犯罪、已被上网追逃,他认定这是骗子套路,在朋友陪同下来到海盐于城派出所要求核实。

民警一查:确实是在逃人员,甘肃一起盗窃案,案值六千多元,已达标刑事立案。门是自己推开的,结局由不得自己选。

这事发生在2026年9月17日下午两点。张某是甘肃碌曲人,在海盐于城打工,接到电话时正在上班。

他当时还跟同事说,这种冒充公检法的骗局他见多了,反诈宣传没白看。

拉着同事就去了派出所。

值班民警吴俊鸿接过他的身份证,登录警务系统一查,手指在键盘上停了一下。屏幕上清清楚楚写着:网上在逃人员,甘肃碌曲警方追逃。

吴俊鸿没动声色,说了句“你稍等,我们核实一下情况”,转身联系甘肃警方确认。张某坐在椅子上,大概还在等着民警跟他说“没事,是诈骗”。

确认无误后,张某被当场控制。他整个人是懵的。审讯时他才慢慢想起来,之前在老家一个工地上,他经人指使,把别人的两块钢板拉走卖给了废品站,得款六千多元。

后来钢板是还回去了,他以为这事就翻篇了。

他以为还了东西就不算偷。

可受害人在钢板被拉走的当天就报了警,六千多元的案值早已踩过盗窃罪的刑事立案线。张某前脚离开甘肃到海盐打工,后脚就被挂上了网逃。

这里面有一个被很多人忽略的法律死角。你拿了别人的东西去卖,哪怕事后还了,盗窃的行为已经完成,犯罪事实不会因为你把赃物退回去就消失。退赃只能算量刑时的从轻情节,改变不了罪名的成立。

还有一个更扎心的细节,张某走进派出所时,法律上他其实是在“主动到案”。

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认定为自首。他在民警询问时供认不讳,从形式上看,自动投案和如实供述两个要件都沾边。

但司法实践中对“自首”的认定极其严格。最高法在相关案例中明确过一条标准:如果行为人到案后没有第一时间供述罪行,直到办案人员出示拘留证、网上追逃文件才交代的,不能认定为自首。

张某的情况是,他走进派出所的目的压根不是为了投案,他是来“打假”的。

他的主观意愿是求证自己不是逃犯,不是主动交代犯罪事实。哪怕客观上他出现在了派出所,哪怕他后来供认不讳,动机决定了性质。这也是为什么警方通报里用的是“自投罗网”,而不是“投案自首”。

反过来想一层,如果张某接到电话后直接去甘肃老家派出所,如实交代盗卖钢板的事,他完全可能拿到自首认定,量刑时从轻甚至减轻。他偏偏选了最绕的一条路,跑到浙江的派出所,用反诈的姿势把自己送进了刑事程序。

浙江法治报的报道里引用了民警的原话:“张某坚信自己遇到了冒充公检法的电信网络诈骗。”这句话的荒诞感在于,反诈宣传确实起作用了,他对陌生来电的警惕性很高,可他把这份警惕用在了错误的方向上。

他记住了“公检法不会电话办案”,但他忘了另一条更基本的常识:自己到底干没干过那件事。钢板是你拉走的,废品站是你去卖的,钱是你拿的,受害人的报警记录在甘肃躺着,网上追逃的信息在系统里挂着。这些东西不会因为你手机里存了几条反诈短视频就自动清零。

目前张某已被刑事拘留并移交甘肃警方,一个六千多元的盗窃案,因为他的“求证”,变成了一次教科书级别的普法案例。

门是自己推开的,可他推门之前,其实有无数次机会停下来想一想,自己到底有没有把别人的东西卖掉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