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死事大!”浙江温州,49岁男子因输尿管结石剧痛难耐,在医院输液一小时之后依旧痛感强烈,他恳请护士允许自己留在留观室休养。谁知到了第二天男子不幸离世。警方排除他杀嫌疑,监控录像显示男子使用连接设备的线缆缠住脖颈从病床坠落,最终窒息身亡。家属觉得医院看管不到位,没有履行应尽义务。提起诉讼索要86万余元赔偿,一审裁决下达之后,家属无法认同结果,继而提起上诉。
这名男子是外来务工人员,事发在今年一月的深夜。突如其来的输尿管结石剧痛,让他撑不住,连夜赶到医院急诊就诊。接诊之后,医护给他安排输液治疗,一个小时的输液流程走完,可钻心的疼痛丝毫没有缓解,身体虚弱,没办法独自离开。
他只好找到值班护士,恳求能留在留观室过夜休息。护士体谅他疼痛难忍,同意了他的请求,免费把留观室的床位给他临时歇脚。谁也没想到,短短一个多小时之后,悲剧就发生了。
凌晨两点左右,留观室的监控记录下了令人痛心的一幕。男子拿起仪器上的电线,绕在脖子上,从病床向下坠,最终窒息身亡。等到第二天清晨,才被人发现。警方到场勘查,做完调查之后,排除刑事案件,确定不是他杀。
噩耗传到家属耳中,妻子完全无法接受。在她看来,丈夫是因为剧烈疼痛才留在医院,人还在医院的房间里,医院就负有看管和监护的义务。当晚医护人员没有定时进房间查看情况,存在明显的疏忽。如果能多巡视一次,及时发现丈夫的痛苦,这场悲剧或许就不会发生。
于是家属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医院承担四成责任,一共索赔86万余元。
面对诉讼,医院给出了自己的说法。医院认为,输液结束,这一轮急诊诊疗就已经完成,男子本可以自行离开。同意他留在留观室过夜,只是出于人道主义的善意,属于额外提供的休息场地,不属于医疗诊疗环节,自然不需要安排专人看守。患者属于成年人,是自主做出极端行为,死亡结果和医院的诊疗没有关联。
一审法院审理之后,驳回了家属全部的赔偿诉求。法官在判决里写明,男子输液结束,本次医疗服务已经结束。医院答应让他暂住留观室,属于好意施惠,并不附带持续看护的义务。医院没办法对每一个留在院内的人员进行一对一看管。就算是正常住院的病人,也只会按照护理等级定时巡视,不可能寸步不离看守。
男子的死亡,是他本人主动做出的行为。当时他身处医院,一旦疼痛无法忍受,随时可以呼叫医护求助,但直到出事,他都没有再向医护人员求助。所以死亡结果,和医院的管理、诊疗行为不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这个判决结果,家属很难认同,随即提起上诉。家属的代理律师提出不同观点,医院既然同意患者留在留观室,就属于接受了患者,医疗服务合同没有终止。患者当时疼痛明显,行动受限,医院不能简单用好意施惠免除安全保障义务。他们认为,患者是剧痛之下产生的非理性举动,并非主观上蓄意自杀,医院没有及时介入干预,属于不作为。
二审开庭的时候,法庭没有当场宣判。这件事传到网上,网友分成了两种声音。有人心疼家属丧亲之痛,觉得医院既然收下病人休息,就该多留意房间里的情况。也有网友表示,医院不是看守所,没办法二十四小时盯着每一个成年人,成年人要对自己的行为负责,不能把个人悲剧全部算在医院头上。
这件案子,也抛出一个很现实的问题。医院的善意收留,到底要不要背上无限的看护责任。如果只要同意病人临时留在房间,就要承担全天候看管的义务,以后医护面对疼痛难忍的病人,会不会不敢再提供临时休息的地方。
没有人愿意看到这样的悲剧发生,一条生命逝去,留给家人无尽的悲痛。但法律层面的责任划分,需要区分医疗服务、善意帮助和个人自主行为之间的边界。二审的结果,还需要等待法院后续的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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