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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汉中,女子深夜与朋友喝了白酒和啤酒,随后因醉酒被朋友带去酒店开了房。期间,女

陕西汉中,女子深夜与朋友喝了白酒和啤酒,随后因醉酒被朋友带去酒店开了房。期间,女子突然赤脚跑出房间,从7楼窗户跳了下去。朋友和酒店保安四处寻找无果后,只得报警求助。最终警方在4楼平台发现女子已经死亡。警方调查后,排除刑事案件可能。事后,朋友赔了女子家属一些钱,得到了谅解。但酒店却不做任何表示,女子家属一纸诉状将酒店告上了法院,索赔50万元。

据悉,郑女士在事发时已经47岁了。事发当天,郑女士难得约上了几位老朋友,大家一起吃了顿火锅,席间郑女士和朋友干起了白酒。

饭局结束后,一行人意犹未尽,又来到了KTV继续消遣。期间,郑女士又喝下多杯啤酒。

几轮酒喝下来,郑女士已经彻底陷入深度醉酒,神志变得很不稳定。朋友们担心她独自回家会出事,便决定找一家酒店安顿她过夜。

一开始郑女士的情绪躁动,不愿意直接进客房休息。众人只得先把她安置在酒店大厅的休息室,让她平复一下情绪。大概20分钟过后,5位朋友合力搀扶,才把郑女士送进809客房。

由于网上出现过多起酒后窒息死亡案,所以朋友几个就留了下来,轮流照看。到凌晨0点30分,大部分朋友陆续离开,只留下张女士留在了房间,专门看护醉酒的郑女士。

时间来到凌晨1点20分左右,郑女士突然醒了过来,发现张女士睡着了,于是光着脚走出了房间。

张女士一觉醒来,发现房间里已经看不到郑女士的身影,瞬间慌了神,她立刻联系其他朋友,同时找来酒店保安,所有人在酒店内部到处找人。

经过几个小时的搜寻,依旧没有找到郑女士。凌晨4点多,一同寻找的朋友先行离开,保安回到了自己的岗位,张女士也回到809房间继续休息,谁都没有继续再找,或者报警。

直到早上8点多,酒店保洁在4楼室外平台,发现了郑女士的遗体,当即报了警。

警方到场勘查,在7楼消防通道窗台,找到了赤脚攀爬留下的印记。结合监控录像确认,郑女士跑出房间之后,没有搭乘电梯,径直走进楼梯间,在 7、8、9 几层楼来回徘徊,还试图推开天台大门,但没能成功。

之后她走到 7 楼,就彻底从监控视野消失。

经侦查,这起事件属于高坠死亡,排除刑事案件的可能性。

事件发生之后,当晚一同聚餐饮酒的朋友们心怀愧疚,主动向郑女士家属支付了一笔赔偿款,家属也和同饮的几人达成和解。

可在家属看来,悲剧的发生酒店同样存在过错,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但酒店这边完全不认可这个说法,酒店方面觉得,郑女士属于自身行为导致坠亡,这件事还给酒店经营带来负面影响,拒绝作出任何赔偿。

双方多次协商始终谈不拢,郑女士的家属最终选择起诉酒店,提出50余万元的索赔请求。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宾馆、商场、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酒店作为公共场所经营者,不仅要保障顾客的人身和财产安全,还要保障酒店的基本设施、安保等不存在问题。

本案中,郑女士作为成年人,应当为在酒店内自杀的行为担责。

那酒店是否有责任呢?

其实酒店本无责任,但酒店的保安有责任。

作为酒店保安,在明知道郑女士突然失踪的情况下,居然没有报警求助,没有通知郑女士家属,毕竟郑女士是在酒店内失踪的。

因此酒店的保安存在失职行为,这也是过错之一。

《民法典》第1191条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

由此可见,酒店是存在人员管理上的过错,没有对保安做好应急培训工作。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郑女士醉酒之后失去自控做出危险举动,她本人要承担主要过错。酒店保安明明已经知晓住客失踪,参与搜寻无果的情况下,既没有报警,也没有拓展更多搜寻手段,任由危险状态持续,没有尽可能的履行安全管理义务。

因此,一审酌情判定酒店承担10%责任,赔偿家属11万余元。

酒店自然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审理之后,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故裁定驳回酒店的上诉请求,维持一审判决结果。

最后,聚餐喝酒一定要量力而行,如果同饮人中有人喝醉,千万不要轻易放任其独处,有条件尽量送回家交给家人,风险高时可以直接报警求助。

对于酒店从业者来说,接待醉酒客人不能仅仅完成入住流程就万事大吉。一旦遇到客人举止反常、人员失联,该报警就要及时报警,硬件监控盲区也要及时整改补齐。

您对这起案件怎么理解?欢迎留下您的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