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纯属自作自受!辽宁朝阳,男子瞒着妻子,和小16岁的女子交往,为对方买房、买车,装

纯属自作自受!辽宁朝阳,男子瞒着妻子,和小16岁的女子交往,为对方买房、买车,装修花了67万余元。为此,他还和妻子离了婚。可3年后,女子提出分手,男子家庭、爱情都没了,他转头起诉女子返还赠与。一审法院判决女子返还47.4万余元。二审认为男子基于不法目的实施赠与,作为过错方无权要求返还赠与。男子傻眼,自己一分钱都要不回来。

40多岁的吴某和妻子结婚多年,2019年,他认识女子小谷后,两人开始了不正当交往。

吴某对小他16岁的小谷百依百顺,出手大方,2019年4月,小谷买房,吴某替她出了首付、房贷等费用38万余元。

同年10月,小谷又买了一辆20多万的奔驰轿车,吴某替她付了定金、首付、保险、购置税等17.4万余元,小谷自己只出了2万多。后来小谷把这辆车给卖掉了。

吴某不光给小谷买房买车,还帮小谷装修房子,花了69000元,小谷自己出了1000元。

之后他又陆陆续续给小谷买家电,添置生活用品,零零总总又花了5.1万。

把买房、买车、装修、买家电所有开销加在一起,吴某在这段婚外恋里,一共为小谷花了67.7万多元。

2021年,吴某起诉离婚,法院准许两人离婚。

也就是说,他给小谷花的这六十多万,全部都是他和原配妻子的夫妻共同财产,只是妻子不知道这一切,并未主张返还。

之后,他和小谷一直在一起,直到2024年6月,双方彻底闹掰,小谷坚决要求分手,不愿意再和吴某来往、结婚。

眼看恋爱彻底黄了,吴某心里不平衡,觉得自己白花了几十万,于是一纸诉状把小谷告上法院,要求对方全额返还这67.7万多元。

他主张这67万余元是自己出于结婚的目的,给到小谷的,两人并未能结婚,结婚目的没有实现,小谷应当把钱返还给自己。

一审法院判决小谷按照70%的比例返还,向吴某返还47.4万元。

小谷不服,提起上诉,到了二审,整个判决彻底反转。

法院认为吴某作为婚内出轨的过错方,拿着夫妻共同财产讨好第三者,本身就是错在先。

这种出于不法目的的赠与,过错方没有任何资格要求对方返还。二审直接驳回了吴某的全部诉求。

重庆之前也有过类似案例,女老板为了和已婚男下属结婚,直接向对方原配转账300万作为离婚补偿,同居一年后双方闹掰,女老板起诉索回300万。

法院直接适用“不法原因给付不得请求返还”法理,认定女老板基于不法目的完成给付后又主张返还,违背诚信和公序良俗,最终驳回其全部诉讼请求。

《民法典》第153条第2款: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吴某在婚姻存续期间,为维持与第三者的不正当交往,将大额夫妻共同财产赠与给第三者的行为,违背了夫妻忠实义务和公序良俗,这类赠与行为会被认定为无效。

通常情况下,无过错原配可以作为原告,主张返还,法院会认定赠与行为无效,判令第三者向原配返还赠与款项。

可本案的特殊之处在于:原配并未主张自身的返还权利,反而是作为过错方的吴某,在与第三者感情破裂后,主动起诉要求返还赠与款项。

依据“不法原因给付不得请求返还”的规则,基于违法或违背公序良俗的原因给付财产,给付方通常不能要求返还。

吴某作为主动实施不法赠与的完全过错方,基于维持婚外不正当关系的不法目的处分财产,本身就是法律否定评价的对象,其无权从自己的不法行为中主张返还利益。

也就是说,吴某需要自行承担全部财产损失,他这也属于自作自受了。

对于此事,大家怎么看?

来源:红星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