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武平,一女子尚处在哺乳期期间,丈夫婚内出轨,并致使第三者怀孕。之后二人协议离婚,离婚协议当中约定由女子独自抚养女儿,男方无需支付抚养费,双方也对债务作出了分担。离婚不到 6 个月,女子才得知前夫的这段背叛,第三者已经生下了他的孩子。女子一纸诉状,把前夫告上法庭,索赔 5 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一审判前夫赔偿女子 1.5 万。双方都不服提起上诉,女子觉得赔的太少。前夫觉得一分都不用赔。二审判了。
公开报道中,当事人化名为刘某、江某。刘某与江某2021年12月登记结婚,2022年11月生下女儿,2023年6月16日协议离婚。
刘某当时并不知道,江某早在2023年初已经与梁某某交往。梁某某后来于2023年12月27日生下一子,出生医学证明登记江某为生父。
2021年,武平县人民法院就处理过一宗类似案件。陆某2019年2月在婚内与婚外异性交往并开始共同生活,后来导致对方怀孕。到了2020年4月,刘某办理协议离婚时,刘某仍不知道这些情况。
当时的离婚协议写明刘某无过错,陆某向刘某支付7万元经济补助款,款项后来实际支付。离婚后不久,刘某发现陆某已与别人结婚并生下一子。
刘某按孩子出生时间倒推,发现问题发生在原婚姻存续期间。法院查明,陆某婚内与婚外异性同居并致对方怀孕,陆某还因相关问题接受过有关部门诫勉谈话。
刘某随后起诉,要求赔礼道歉并索赔5万元。武平法院认为,刘某在离婚后才知道婚内过错,仍可主张损害赔偿。
考虑陆某过错程度、当地生活水平以及离婚时已支付7万元经济补助款等因素,法院另判1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案件宣判后,双方均未上诉。
这宗旧案与刘某、江某的新案放在一起看,差别很清楚。离婚协议解决的是双方当时已经知道并作出的安排,不代表后来发生的婚姻重大过错自动消失。
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明确,协议离婚后提出离婚损害赔偿,人民法院应当受理,除非无过错方在协议离婚时已经明确表示放弃。
山东也有一宗值得对照的案件。徐某与鹿某1995年4月6日登记结婚。鹿某2015年12月认识隗某,隗某2016年12月4日生下一子,2020年亲子鉴定确认孩子是鹿某亲生。
徐某与鹿某2022年5月9日协议离婚,鹿某同年9月2日与隗某登记结婚。徐某后来索赔5万元,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一审判3万元,鹿某上诉后,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维持原判。
徐某离婚时已经知道相关过错,双方也签过协议,但协议没有写明徐某放弃离婚损害赔偿。法院没有把一般财产约定视为放弃精神损害赔偿。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列明重婚、与婚外异性同居等情形,同时保留其他重大过错,与第三人生育子女也是法院审查过错严重程度时的重要事实。
刘某案件里还有一处容易被忽略,就是女儿的抚养费。济南市济阳区人民法院审理过孟某某索要抚养费案。
孟某旺与丁某某2019年7月10日离婚时约定,女儿由丁某某抚养,孟某旺不付抚养费。两年后,丁某某因身体问题无法正常工作,孩子开支又增加,孟某某起诉父亲。一审判每月800元,二审调解后改为每月500元,支付至孟某某能够独立生活。
回到武平新案,江某一审已经承认婚内出轨并导致梁某某怀孕,出生时间及出生医学证明又能相互印证。刘某离婚时没有明确放弃离婚损害赔偿。
龙岩中院二审最终驳回双方上诉,维持一审判决,江某仍需支付1.5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女儿今后的抚养费用,如生活条件明显变化,仍应依据孩子实际需要和父母负担能力另行判断,不能只看当初离婚协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