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法定罪,那就重额处罚!”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李玫瑾教授曾提出一个观点,一语道破关键:但凡搀扶老人后被索要巨额赔偿的,如果对方无法拿出相关证据,就能够以敲诈勒索提起诉讼。没法判处刑罚,就罚到对方切身难受。
这番言论为何引发热议?因为它道出了大众心中难以直言的现实——如今行善,还需要当事人自证清白。
很多人心里都有一道过不去的坎,源头就是多年前的彭宇案。一句不是你撞的为什么要扶,在无数人心里种下了防备。从那之后,不少人在路上看见老人摔倒,第一反应不是上前搀扶,而是先四处寻找监控摄像头,确认有目击者,才敢伸出手。善意被一层厚厚的顾虑裹住,见义勇为变成一件需要反复权衡风险的事。
这些年,各地扶人反被讹的新闻断断续续出现,一次次消耗大众的信任感。最让人难受的是,很多讹人事件最后的处理结果,往往只是口头批评教育,简单道歉了事。作恶的成本太低,就算诬陷失败,也不会有太重的代价。可被讹诈的好心人,却要耗费大量时间、精力去寻找证人,收集证据,承受无端的指责和巨额索赔压力。
四川达州当年那起案子,至今还有不少人记得。三名孩子在路上扶起摔倒的老太,没想到被对方一口咬定是孩子撞倒了她,索要七千五百元赔偿。孩子们的父亲为了自证清白,连续五个月四处奔走寻找目击者。好在警方调查清楚,确认老人是自己摔倒。老人和她儿子被处以行政拘留,只是因为老人年满七十,拘留没有实际执行。
小孩子天真的说,以后遇到老人摔倒还是会扶。可成年人看这件事,心里只剩唏嘘。孩子一句简单的善意,背后却是家长漫长又煎熬的维权之路。
深圳大学法学院曾整理过多年里一百多起扶人纠纷案件。其中八十多起属于救助人被诬陷,可真正受到处罚的案例寥寥无几,仅有的一例,还因为当事人年龄原因没有执行拘留。这种失衡,才是大家不敢伸手的根源。讹人者几乎没有损失,一旦成功就能拿到一大笔钱,而好心人一旦遇上,就要承受巨大的精神和经济压力。
不少人会疑惑,这种纠纷属于民事矛盾,怎么能扯到敲诈勒索?这里的关键,就在于有没有非法占有财物的目的,有没有用虚构事实的方式要挟对方赔钱。
如果老人本身是自行摔倒,没有任何证据证明救助人存在过错,却故意谎称是对方撞倒自己,以此索要高额赔偿,逼迫对方赔钱私了,本质上就是借着事故的名义索取不属于自己的钱财,完全符合敲诈勒索的构成要件。
法律上对敲诈勒索有明确的数额标准,达到对应金额就可以追究刑事责任。就算因为年龄或者情节原因,没办法判处刑罚,高额罚款、记入失信名单这些惩戒手段,同样可以用上。这也就是李玫瑾教授观点的核心,不是不分情况直接定罪,而是拒绝把无依据的高额索赔,简单当成普通民事争吵。只要证据坐实诬告讹诈,就要让对方承担对应的代价。
这些年国内不少城市,已经开始出台相关条例保护施救者。深圳很早出台救助人保护法规,明确救助人无过错推定,被救助人要承担举证责任,诬告者需要被追责,还会纳入信用记录。杭州也在文明条例里,把举证责任划分清楚,谁提出指控,谁就要拿出证据。无锡更进一步,不仅奖励见义勇为的行为,还完善诬告的处置流程,民事、行政、刑事的责任都能落地。
这些规定的核心,都是把自证清白的重担,从施救者身上挪走。好心人出手救人,本是道义之举,不该救人之后还要花大量精力证明自己没有伤人。不能让善良的人,在救人之后还要承受二次伤害。
还有一个很关键的细节,很多讹人事件,并不是老人独自主张索赔,背后还有家属在推动。如果家属参与捏造事实,一起向施救者施压索要钱财,家属同样要承担法律责任。行政拘留会有年龄豁免,但罚款、民事赔偿追偿不会跟着豁免。就算老人无法执行拘留,参与其中的家属,一样可以被追责。
有人会担心,这样会不会造成误判。其实这个观点的前提,从来不是随便定性,一切都要依靠完整证据链。没有监控、没有证人,仅凭口头指控,就不能随便认定施救者有责。反过来,有证据证明对方故意虚构事实讹钱,惩戒措施才能落地。
大家害怕的从来不是摔倒的老人,而是好心帮扶之后,反被诬陷索赔的风险。当讹诈的代价足够高,讹人的算盘打不响,人们在路上看到摔倒的老人,才不用先忙着找摄像头,才敢放下顾虑,放心上前伸出援手。
善意需要保护,不是靠道德劝说,而是靠清晰的规则,让好人没有后顾之忧,让心怀歹念的人不敢随意讹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