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男子与女友办完婚宴,当时支付了30多万元礼金,可婚宴结束后,女友就全部退还了,然后让男子通过转账的形式支付,并且要备注“自愿赠与”。男子虽感奇怪,但还是转了。可谁知女友突然提出分手,男子这才得知上当了,于是要求女友退还全部礼金,却遭到拒绝。后男子将女友诉至法院,却只拿回了部分彩礼。网友:这是诈骗。
据悉,张先生与女友李某本来计划着办完婚宴后,再去领结婚证的。
在办婚宴当天,张先生先后通过现金、线上转账等方式,给到李某了30多万元礼金,这笔钱本意就是彩礼,所以张先生在转账时还备注了“礼金”两个字。
然而这笔钱转过去之后,李某直接把款项退了回来,她向张某提出要求,重新打钱,转账备注必须改成“自愿赠与”。
张先生当时对李某的提议虽然有一些疑虑,但也没想得太深,便听从对方的要求再次完成转账,并更改备注“自愿赠与”。
婚宴结束后,张先生与李某共同生活了一段时间。期间,张先生多次提议去领结婚证。
可没想到,李某多次找各种理由拖延领证。此后二人彻底谈崩,张先生就要求李某返还30万元礼金。可李某却说这不是礼金,是张先生无偿赠与的款项,无需返还。
《民法典》第657条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也就是说,只要认定这30多万元的转账属于无偿赠与,张先生就无法要求李某返还这笔钱。
在多次沟通协商无果后,张先生只能向法院提起了诉讼。
后经法院的调查,这30万元是张先生作为礼金在婚宴时给李某的,但之后李某退还并要求张先生重新转账,并备注“无偿赠与”。
也就是说,这30万元还是礼金,只是形式和称呼不一样了,但本质还是没有变更。
因此,李某主张这30万元不是礼金,而是无偿赠与款,该主张不能采信。
至于到底是全部退还,还是部分退还,需要结合二人在婚宴后,是否有共同生活决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6条规定,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但已共同生活,一方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彩礼实际使用及嫁妆情况,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及孕育情况、双方过错等事实,结合当地习俗,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比例。
最终,法院结合张先生与李某的共同生活时间长短,共同生活期间对彩礼的实际使用等情况,决定让李某返还张先生20万元即可。
不少人认为李某的行为属于诈骗。
但诈骗是要求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有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行为。
李某在要求张先生重新转账时,并未采取欺瞒方式,礼金重新转账后,不是立即就和张先生分手,二人还是共同生活了一段时间。
所以李某的行为不太符合诈骗的构成条件。
最后,想要靠修改转账备注,把彩礼包装成无偿赠与款,这个办法在法律上是行不通的。大额钱财往来,不要指望靠一两个文字备注就一劳永逸。
这里不得不提醒大家,不管是男方还是女方,涉及婚嫁的大额资金往来,都要保存完整证据。聊天记录、转账凭证、双方谈及结婚的对话,全部妥善留存。一旦感情走向破裂,这些材料就是保护自身财产权益最关键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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