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茂名,一群从师大刚毕业的应届生,入职某中学仅10多天就集体离职。他们原本是校招签约负责教高一,报到后,学校因为招生不理想,把他们强行调去初二任教,还安排好几个人双班教学,兼任班主任。因为工作量太大,大家每天6小时都睡不够,身体实在扛不住,只好集体选择离职。没想到,学校以不满1个月离职为由,不肯发工资。
这批刚毕业的年轻人,通过校园招聘来到一中学当老师。
当初校招时谈好了,他们过来负责高一教学。可等到正式报到,学校招生情况不理想,高一岗位不够,校方提议把他们调到初二上课,承诺薪资不会变动。
一群应届生想着先稳定下来,便同意了调岗。
真正上岗之后,大家才体会到压力。不只需要承担两个班级的课程,不少人还要兼任班主任。
备课、看管学生、处理各种班级琐事堆在一起,每天忙到深夜,休息时间少得可怜,精神和身体都扛不住。
撑了10多天,十几位新老师商量之后,决定提出离职,并且按学校要求,认真完成了教学工作交接。
本以为付出劳动,就能拿到这十几天对应的工资,没想到学校直接拒绝结算。
校方拿出当初签的劳动合同,指着其中一条说:入职未满1个月离职,不发放工资。
老师们感到非常委屈。他们辛苦上班,不是偷懒旷工,正常完成了工作交接,怎么干了活还拿不到钱?虽然字是自己签的,但这样的条款合理吗?
多方反映情况之后,这件事被曝光。很快,相关部门一起介入调查。
工作人员明确告诉学校,这份合同里“未满一个月离职不发工资”属于无效霸王条款。
法律上有底线,只要劳动者实际提供劳动,用人单位就必须支付工资,不能靠一纸合同直接免除发薪义务。
就算教师离职打乱教学安排,学校如果认为产生损失,也需要拿出证据单独索赔,不能直接扣掉全部劳动报酬。
主管部门当场责令学校,2天之内把十几位老师的工资全部补发完毕。
劳动合同不是单方面约束员工的工具,用人单位也必须遵守法律规定。
劳动报酬是劳动者付出时间和精力换来的,不能随便一句话就抹掉。哪怕只工作几天,也有权拿到对应的收入。
《劳动合同法》第26条规定: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就算员工在合同上签了字,只要条款是免除单位发工资的法定义务,这条约定就是无效的。
学校写的“入职未满一个月离职不发工资”,就属于这类霸王条款。老师们实实在在付出劳动、完成工作交接,就有权拿到对应工资。
学校如果认为教师离职造成损失,要拿出真实证据另行索赔,不能直接扣掉全部工资。
对此,你怎么看?
案例来源:广州广播电视台 2026-9-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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