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工不同酬!”湖南,一男子实名举报当地某镇卫生院,疑似挪用编外职工的绩效收入,为编制内人员涨薪。据该男子反映,院内编内职工薪资可达编外职工的3-6倍,该数据暂未得到院方及主管部门核实认定。
男子就在这家卫生院工作,真正让男子坐不住的,是单位正在征求意见的一份绩效改革方案。按照男子反映的情况,卫生院不少编外人员平时一样要承担临床值守、公共卫生等工作,可收入本来就和编内人员存在明显差距。现在绩效又要调整,男子担心自己的收入继续减少,于是通过问政渠道提出质疑。
消息传开后,争议很快集中到一个问题上:同在一家基层卫生院干活,为什么收入会差这么多?
但事情并不能只看一张工资条。
医疗卫生事业单位的在编工作人员,收入通常包括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绩效工资和津贴补贴等部分,其中岗位工资、薪级工资执行相应的事业单位工资政策。编外聘用人员则通常通过劳动合同约定工资待遇,两类人员的人事管理和部分工资来源本身就可能不同。
所以,收入存在差距,并不能直接等同于违法。真正需要查清的,是男子所说的“把编外绩效拿给编内涨薪”到底有没有发生。
对此,卫生院公开回应称,并不存在截取编外人员绩效给编内人员增资的情况。引起争议的方案还处于征求意见阶段,没有正式执行,职工提出的意见还会继续研究。
2018年,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部门出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绩效工资政策,扩大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内部收入分配自主权。卫生院可以调整基础性绩效和奖励性绩效的比例,但钱怎么分,并不是毫无规则,重要依据仍然是工作人员的实际业绩和贡献。
基层医护干了多少活,承担多少责任,服务质量怎么样,这些才是绩效考核应该重点看的东西。
国家有关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政策也一直强调多劳多得、优绩优酬。
2010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的文件就提出,内部考核应当以岗位责任和绩效为基础,把服务数量、服务质量以及群众满意度等作为重要内容。
这意味着,同样是卫生院职工,因岗位、职称、技术水平、工作量、人事体系不同,收入出现合理差距符合政策规定,并不奇怪。
但倘若编内、编外人员承担相近工作任务、履职责任基本一致,仅依托编制身份设置悬殊的绩效待遇差距,这类无业绩支撑的差异化分配,缺乏合理政策依据,也难免引发职工质疑。
事实上,解决编制内外待遇差异,早已进入基层卫生改革视野。国家卫健委2019年公开答复全国人大代表建议时提到,基层卫生领域一直在努力解决编制内外待遇不同的问题。
对于与公立医疗机构建立劳动关系的聘用人员,工资待遇应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还可以参考在编人员工资水平以及当地职业薪酬信息。
2020年吉林省出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相关政策时更进一步,把编外用工工资纳入工资总额核定范围,并提出统筹考虑编外人员待遇,努力推动编制内外人员同岗同薪同待遇。
更关键的是,绩效方案怎么制定,也不能只是少数人关起门来决定。这份公开政策要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制定绩效工资分配办法,应当广泛听取职工意见,由领导班子集体研究,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再报主管部门备案,并在单位内部公开。
卫生院说方案没有实施,男子则担心编外人员利益受损。下一步真正应该摆到桌面上的,是新旧方案到底改了哪些项目,编内编外采用什么计算标准,编外人员原有绩效有没有被减少,减少的钱又去了哪里。
账目和规则说清楚,比一句“没有这回事”更有说服力。编制可以带来不同的人事管理方式,但绩效工资最终还是要尽量回到工作本身。谁承担更多工作,谁完成得更好,谁承担的岗位责任更重,就应该在分配中得到合理体现。
这既是对编外职工劳动的尊重,也是绩效改革真正要解决的问题。
来源:大河报2026-9-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