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仁怀发生一起具有警示意义的事件,一上4年级小男孩,周末在家轻 生。父母下班回来后发现,及时将其送医抢救,但人还是没救回来。悲痛之下,男孩父母将学校和保险公司告上法院,索赔近70万元。对此,法院的态度很明确。
2023年11月的一个周日,正在读四年级的男孩肖某一个人在家。谁也没想到,他最后竟用一根绳子结束了自己的生命。
当肖先生夫妇下班回家,推开门看到眼前的一幕时,瞬间惊恐万分。他们赶紧拨打电话送医抢救,但人最终还是没救回来。
由于男孩生前在学校买过一份学生幼儿意外伤害保险,保额6万元,包含意外身故。
出事后,肖先生去理赔。保险公司回了张《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拒赔通知书》,理由是男孩死因是自杀,理应不赔。
肖先生夫妇不服,直接把学校和保险公司一起告到了法院,向这两主体索赔近70万元。
他们的理由很简单,认为孩子是在学校被老师批评,才导致心理压力太大,进而想不开走极端的,学校必须担责。
对此,学校一方则表示,他们日常安全教育一直在做,每次班会都有记录。孩子出事时间在周日,根本不在学校管理时段内,也不是学校能预料到的情况。
况且,老师对成绩不好的学生批评几句,是正常教学工作,如果这都要为孩子的自杀负责,以后老师还怎么教书。
保险公司就一句话:“自杀不符合意外伤害的定义,因此拒赔有理。”
此事也引起了网友们的热议。
有当老师的网友表示:“我班里50个学生,个个都去心理疏导,那我课还上不上?正常批评两句就要被追着告,我明天就辞职。”
也有网友认为,孩子周末一个人在家,当爹妈的干什么去了?出了事先告学校、告保险,怎么不回头看看自己尽了多少心?
从家长的角度来看,白发人送黑发人,肖先生夫妇的心情可以理解,但这并不能作为任意让校方担责的依据。
1、学校是否要承担赔偿责任?
《民法典》第1165条第1款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民法典》第1200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简单而言,只有学校在有过错的且没有对男孩尽到管理教育责任的时候,学校才有责任。
本案中,学校没有超过正常教育范围对男孩进行过批评或体罚,且事发在非在校时段,学校无过错,不构成侵权,学校无需担责。
2、保险公司拒赔合理吗?
有理!《保险法》第2条规定,保险是“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的商业行为。也就是说赔不赔,主要看合同。
案涉保险合同约定,“意外身故”指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事故。
而自杀是当事人自主决定、主动实施的行为,具有“本意”特征,不符合意外伤害的构成要件。
合同白纸黑字,保险公司拒赔既不违法也不违约。
3、依据《民事诉讼法》第64条“谁主张,谁举证”,肖先生夫妇主张学校批评与孩子自杀存在因果关系,须提供充分证据证明。
本案中,肖先生夫妇未能证明学校存在违规行为,也未证明两者有法律上的直接因果关系,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据此,法院最终判决肖先生夫妇败诉,驳回其全部诉讼请求。
那话说回来,责任到底在谁呢?
《民法典》第26条规定:“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
男孩才上四年级,应尚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肖先生夫妇把一个没有自我保护能力的孩子单独留在家里,且没有留意孩子的情绪状况,自己去上班,显然未尽到监护职责。
男子的死,直接发生在肖先生夫妇的监护时段和监护空间里。如果要追责,最该追问的是他们自己,而不是学校或保险公司。
总的来说,学校教书育人管理学生不假,但这并不能免除父母教育保护子女的义务,孩子的健康成长,有赖于学校和家庭的共同发力。
相反,如果家长当甩手掌柜,事事都要找学校负责,那再好的学校、再负责的老师,也很难把孩子教好。相反,他们只会束手束脚,最终不敢管、不能管、不想管,吃亏的还是孩子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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