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一49岁男子被确诊“胃食管结合部腺癌”,手术化疗后病情被控制住了。医生推荐他进行抗癌新药临床试验。男子同意了,可试药55天后,他长期昏迷,最终在ICU离世。家属一口咬定,医生没告知试药有致命风险,否则绝不会同意男子参与试药;而且,医院监护存疏漏;出事后,家属索要调查材料被拒,被告知是内部资料;媒体采访药企董事时,遭对方粗暴呵斥“滚开、烦不烦”。家属拒绝人道主义赔偿,主张人身损害赔偿。相关部门要求走法律。
49岁的占先生,查出胃食管结合部腺癌之后,在医院做了手术和全程化疗。
值得高兴的是,他后续复查结果一直不错,病情稳稳控制住了,整个人的身体状态也在慢慢恢复。占先生如释重负。
2026年初,主治医生跟他推荐一款正在做3期临床的抗癌新药,撺掇他试药。
占先生和妻子程女士商量之后,决定自愿加入这次试验,还在知情同意书上签了字。
3月2号当天,占先生顺利完成了试验药物的回输,可当天下午他就一直昏昏沉沉想睡觉,状态明显不对劲。
家属找过来问情况,在场的医护只说这是用药之后的正常反应,就是普通补觉,不用放在心上。
结果到了当天夜里,占先生突然发病,送急诊检查后发现情况不妙,紧急给他做了开颅手术之后,人就一直昏迷没醒过来。
占先生在ICU里撑到4月26号,最终还是离开了人世,从输药到离世刚好55天。
家属悲痛欲绝,认为风险告知这块,只笼统提了一句,可能存在出凝血相关的疾病风险。
告知书里,压根没明明白白说清楚,用药之后可能出现颅内出血、脑疝这种直接致命的严重后果。
妻子程女士说,要是当初知道试药有这么大的生命危险,说什么也不会让占先生参加。
再就是医院的监护完全没跟上,按行业规矩,用药之后必须高频次监测,可院方只给占先生做了最基础的心电监护。
而且,他刚出现嗜睡异常的时候,根本没及时做进一步检查和干预,错过了最好的处置时机。
出了事之后,各方的态度更是让人心寒。
药企一口咬定,占先生的死完全是他自身癌症病情进展导致的,只愿意出一笔人道主义补偿,不肯承担人身损害赔偿的责任。
家属想要调取相关的试验记录和调查材料,直接被对方拒绝,说这些都是内部资料不能给。
后来有媒体记者联系药企的董事,想要了解情况,对方直接粗暴呵斥记者滚开,嫌人烦。
记者转头找医院伦理委员会咨询,对方只丢下一句“不知道”就直接挂了电话。
程女士拒绝了所谓的人道主义补偿,已经正式启动了司法鉴定,坚持要申请人身损害赔偿。
当地相关部门也给出回应,要求走正规的鉴定流程。
广州某三甲医院,也发生过同类事件,一名晚期肠癌患者在医生推荐下,参与一款免疫抗癌新药的临床试验。
签署的知情同意书只标注“可能出现免疫相关不适”,没明确提示免疫性心肌炎的致死风险。
患者用药42天后突发急性心肌炎,经抢救无效离世。
家属起诉后法院审理认定,医院没充分履行重大风险告知义务,药企没建立试验期间的紧急响应机制,最终判决双方共同承担112万元的人身损害赔偿责任。
我认为,患者和家属本来抱着多一条治病出路的希望参与试验,最后却连最基本的知情权和安全保障都没拿到。
药企和医院不能把知情同意书,当成推卸责任的理由,更不能把参与试验的患者,当成可以随便应付的试验对象。
该说透的致命风险,不能藏着掖着,该做的高频监护不能偷工减料。
出了事之后一味耍横推诿,寒的是所有愿意为新药研发出力的患者的心。
《民法典》第1219条规定,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不能只以笼统表述代替具体告知。
具体到本案,没明确告知患者颅内出血、脑疝等致死性后果,属于没充分履行法定告知义务,侵害患者知情同意权。
所以,相关责任方应当对由此造成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对此,你怎么看?
案例来源:潇湘晨报·晨视频2026-9-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