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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能这么玩?”北京,男子每年都会花3200元给自己买一份,保额50万元的防癌型

“还能这么玩?”北京,男子每年都会花3200元给自己买一份,保额50万元的防癌型重疾险,结果连续买了4年,在被确诊癌症后,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保险公司也愿意赔付,但只愿意按照男子所交的保费金额给男子1万多元,理由是,按照保险约定,只有在第二次及第三次确诊仍确诊为癌症的情况下才全额赔付。男子难以接受,多次与保险公司理论未果后,怒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法院这样判!

据悉,2020年10月,因为身边的朋友得了癌症,最终不仅花了不少钱,人还没了。

经济不算阔绰的吴某,一咬牙,便在网上花3200元给自己买了一份保额50万元的防癌型“重疾保”。

吴某这一买就是4年。

结果吴某在第4年刚交完保费没多久,因身体突发不适,前往医院检查,竟被确诊为癌症。

拿到诊断结果的那一刻,吴某还庆幸自己有先见之明,提前买了保险。

满心期待能拿到50万保额,安心治病养病的吴某,连忙整理好相关材料,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

可令吴某万万没想到的的是,保险公司认可吴某所犯的疾病在赔付范围内,愿意理赔,但最终只按照其4年累计缴纳的保费,赔给吴某1万多块钱。

明明是50万的保额结果到手只有1万多,吴某当时就懵了。

而面对吴某的不解和质疑,保险公司表示自己也是按照合同办事,随后拿出了保险合同,指出里面的条款解释,保险合同明确约定,初次确诊恶性肿瘤,只能按照已交保费赔付;只有第二次、第三次再次罹患恶性肿瘤,才能按照50万元的基本保额进行赔付。

因为重疾保险一般情况下只要确诊,就全额赔付,再加之,买保险时,自己根本没有仔细看保险合同,保险公司也没有特别提醒,吴某便与保险公司理论了起来,未果后,便一纸诉状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

法庭上,吴某认为保险合同是保险公司的格式合同,保安合同中的涉案条款,属于免除自身义务的格式条款。保险公司没有尽到特别提示说明义务,应属无效约定。

吴某的依据正是:《保险法》第17条第2款的规定,即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不过面对吴某的控诉,保险公司辩称保险公司并不是不赔,而是分期赔偿,并且也写在保险责任范围的规定里,不属于免责条款,一般人也都会主动看,不用特别提示说明。

一审法院审理后,最终采纳了保险公司的意见,驳回了吴某的全部诉请。

而一审判决后,吴某仍表示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判了!

本案的争议其实就是,涉案条款属不属于保险公司的免责条款。

最高院关于适用《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9条规定, 保险人提供的格式合同文本中的责任免除条款、免赔额、免赔率、比例赔付或者给付等免除或者减轻保险人责任的条款,可以认定为保险法第17条第2款规定的“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

保险人因投保人、被保险人违反法定或者约定义务,享有解除合同权利的条款,不属于保险法第17条第2款规定的“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

二审法院认为,免责条款的认定应当看实质,而不是看其所在的位置,但凡是限制或者减轻保险公司责任的,都属于免责条款,保险公司均应当履行提示说明义务。

具体到本案,虽然涉案条款写在保险责任范围的规定里,但是实际上大幅压低了投保人首次患癌的理赔金额,和市面上绝大多数重疾险、防癌险“确诊即赔对应保额”的行业常规、大众普遍认知完全相悖。本质上,是通过特殊约定大幅减轻了保险公司的首次赔付责任,属于典型的隐性免责条款。

认为保险公司未尽到充分的提示说明义务,最终改判保险公司限期赔付吴某50万元理赔款。

最后,实践中类似的案件并不少见!也再次提醒大家,在购买保险时,一定要仔细审阅保险合同,留心不利条款!遇到看不懂、模棱两可的条款,一定要主动向保险公司工作人员核实!

买完保险后,如果又遭遇不合理拒赔,一定要勇敢通过法律途径维权,守住自己的保险保障权益。

这事你怎么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