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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46年,东京审判,印度法官帕尔死磕到底,坚持所有日本战犯无罪。理由就仨:法律

1946年,东京审判,印度法官帕尔死磕到底,坚持所有日本战犯无罪。理由就仨:法律不能管以前的事、打仗是国家行为、审判是战胜国单方面报复。南京大屠杀铁证如山,他硬是写了千页长文挑刺。

很多人以为帕尔连南京大屠杀的史实都敢否认,其实并非如此。根据留存的异议书原文,他明确承认日本武装部队在占领区对平民和战俘犯下的暴行证据确凿,南京地区的暴行在战争初期尤为严重。他全程争议的从来不是犯罪事实本身,而是东京审判的法律管辖权和审判程序。

先说他主张的“法律不能管以前的事”。帕尔拿“法不溯及既往”的法理原则做依据,认为东京审判适用的“破坏和平罪”“危害人类罪”,是二战后才正式确立的罪名,不能用来审判此前的行为。但这个说法本身就站不住脚。早在一战结束后,国际社会就通过公约明确禁止侵略战争;而屠杀平民、虐待战俘的行为,更是早已违反通行的战争法则。这些罪行根本不是“法无明文规定”,帕尔只是在用程序概念偷换实体罪责。

再看“打仗是国家行为”的说法。帕尔提出战争是国家意志的体现,参战军人只是执行者,不该由个人承担罪责。这套说法看似讲法理,实则完全回避了核心问题。松井石根作为南京战役最高指挥官,纵容部队烧杀抢掠;东条英机作为日本首相,一手推动全面侵华和太平洋战争。他们不是被动执行命令的基层人员,是主动策划和决策的核心人物。把所有责任推给抽象的“国家”,本质上就是让真正的施暴者逃脱惩罚。当时中国法官梅汝璈就明确反驳,如果国家行为就能免除个人罪责,那所有战争罪犯都能拿这个当借口,人类永远无法制裁战争暴行。

至于“战胜国单方面报复”的指责,确实点出了东京审判的历史局限——法庭只审理轴心国的战争罪行,没有触及同盟国的相关行为。但因此就把整个审判定性为“报复”,完全是混淆是非。南京大屠杀的万人坑遗址、幸存者的亲身证词、外籍传教士的现场记录,所有证据都独立于审判程序存在,根本不是战胜国凭空捏造的罪名。用程序上的不完美,去否定正义本身的正当性,这不是维护法律,是钻法律的空子。

为了支撑自己的观点,帕尔花了近两年时间撰写异议书,最终成品长达1235页,近五十万字,几乎对着法庭判决书逐句反驳。但这份篇幅浩大的文书,没有得到法庭任何一位同僚的支持。11名法官中10人认定战犯有罪,只有帕尔一人投下反对票,他也是东京审判中唯一主张全体甲级战犯无罪的法官。

更值得警惕的是后续的影响。日本右翼势力把帕尔的异议书当成翻案的工具,刻意断章取义,把他塑造成“否定南京大屠杀”的权威,甚至在靖国神社为他立碑。他们绝口不提,帕尔从来没有否认过大屠杀的事实,只是在法理层面为战犯开脱。这种偷换概念的操作,本质上就是想借一个外国法官的身份,洗白日本的侵略历史。

按照学界主流结论,东京审判是战后国际社会对日本军国主义罪行的正义清算,奠定了东亚战后秩序的法律基石。帕尔的个人意见,只是审判中的少数观点,既不代表法庭结论,也改变不了历史定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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