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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才叫真正有远见!”据8月27日报道,上海一对夫妻通过公证的方式,将295万元

“这才叫真正有远见!”据8月27日报道,上海一对夫妻通过公证的方式,将295万元赠与女儿,没想到后来女儿离婚,女婿也想从这笔钱里分走一部分,还为此起诉到了法院,好在夫妻俩当初在公证中明确注明,这笔钱“只赠与女儿个人”,因此,即便这295万元是在婚姻存续期间给的,法院最终仍驳回了女婿的相关诉求,有网友看后直呼:幸亏提前把话写清楚,不然差点就被人占了便宜。
 
上海一对父母拿出295万元给已经结婚的女儿,却没有像很多家庭那样直接往银行卡里一转了事,而是在2021年9月专门办理了一份公证《赠与合同》,白纸黑字写明这笔钱只赠与女儿周某1个人所有,不属于她和丈夫的夫妻共同财产。
 
当时夫妻俩可能也没想到,这张看起来有些见外的合同,后来真的派上了大用场,295万元到账以后,女儿将其中部分资金购买了人身保险和银行理财产品,等婚姻结束以后,前夫提出离婚后财产分割,这笔巨款自然也成为双方争议焦点。
 
前夫的理由听起来也并非完全没有逻辑,他认为这笔钱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而且原来的现金后来已经变成保险和理财,账户余额也发生变化,因此不能再简单认定还是女方父母当年赠与的个人财产,甚至怀疑其中资金来源与夫妻共有房屋出售款有关。
 
但上海青浦区人民法院最终没有支持这一主张,因为父母当年的赠与意思表达得非常清楚,合同经过公证,295万元也确实按照约定打进女儿账户,而前夫提出资金来自夫妻共有售房款,却没有提供购房合同、转账记录或者其他足够证据予以证明。
 
法院最终认定,这295万元属于女儿个人财产,而且由这笔个人财产购买形成的保险、银行理财等相关资产,同样不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也就是说父母当年多走的那一步,最终真的替女儿守住了接近300万元的财产边界。
 
我认为,这件事真正聪明的地方不是父母提前防着女婿,而是他们没有把如此大额的家庭财富建立在一句“大家都是一家人”上,感情好的时候当然没人愿意谈财产,可法律文件真正发挥作用的时候,往往恰恰就是感情已经发生变化以后。
 
很多家庭都有一个误区,觉得孩子已经结婚以后,父母给他的钱反正还是自己家的钱,可《民法典》第1062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原则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第1063条同时规定,如果赠与合同明确确定只归夫妻一方,就属于这一方的个人财产。
 
这两条法律放在一起看其实特别清楚,决定一笔父母赠款最终属于谁,关键并不只是钱打进了谁的银行卡,而是父母赠钱时到底表达了什么意思,如果没有明确限定只归自己的儿子或者女儿,那么大额赠与以后发生离婚纠纷,处理起来自然会复杂很多。
 
我尤其想提醒一点,公证本身并不是把共同财产变成个人财产的“魔法”,真正核心的是赠与合同中明确的意思表示,公证最大的价值,是进一步证明这份合同什么时候形成、是谁真实作出的意思,以及内容究竟是什么,日后一旦产生争议,证据自然比一句口头约定扎实得多。
 
最高人民法院在解释婚姻家庭财产规则时也再次明确,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受赠的财产,除赠与合同确定只归一方的以外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同时对于父母给已婚子女出资等问题,需要在保护个人财产权利和维护婚姻家庭稳定之间进行平衡。
 
所以在我看来,如果父母只是偶尔给孩子几千元生活费,当然没有必要每笔都签协议,可一旦涉及几十万元、几百万元甚至房产这种足以改变一个家庭财富结构的资产,最好把赠给谁、是不是只归一方、款项用途以及转账路径全部提前写清楚,并妥善保存相关凭证。
 
更重要的是,钱给出去以后最好也保持资金链条清晰,因为个人财产如果后来和家庭账户长期混在一起,又共同买房、共同还贷或者出现大量无法追溯的资金往来,未来发生纠纷时举证难度自然会上升,而这起案件能够顺利认定,清晰的合同和实际转账记录都非常关键。
 
有人看到结果以后觉得这个前女婿差点占了大便宜,我倒觉得没必要把正常的诉讼权利妖魔化,他有权向法院提出自己的财产主张,女方同样有权拿出赠与合同和流水证明自己的权利,真正值得庆幸的是双方不用靠谁声音大决定结果,而是最终让证据和法律说话。
 
所以我认为,这295万元真正给所有父母上的一课不是婚后一定要防着儿媳或者女婿,而是家庭关系再亲密,也应该尊重财产边界,提前把话写清楚并不是算计,恰恰是在关系最好的时候减少未来最坏情况下的争议,有时候一张纸不是把一家人推远,而是替所有人留下最后的体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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