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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还是老的辣!”上海,老夫妻签了赠与合同,把295万积蓄单独赠与给女儿个人。后

“姜还是老的辣!”上海,老夫妻签了赠与合同,把295万积蓄单独赠与给女儿个人。后来,女儿女婿离婚,女婿主张这笔钱早就花光了,这笔钱的来源其实是他们夫妻卖房子的钱,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理应各自一半。可法院却给出了不一样的看法。

2021年9月,老周和妻子商量后,决定将他们夫妻名下一笔200多万的积蓄给到女儿。

可那时女儿女婿结婚多年,如果直接给出去,那这笔钱就会成为女儿女婿的夫妻共同财产,万一女儿女婿婚姻生变,这笔钱很有可能就会被女婿分走一大半。

思来想去,老周和妻子决定通过公证赠与合同,把295万给到女儿。

合同明确约定:这295万是老两口单独赠与给女儿周女士一个人的,归女儿单独所有,不作为女儿女婿的夫妻共同财产。

签好合同,做好公证后,老两口把295万转到了女儿的个人账户里。

后来,周女士和丈夫的感情出了问题,两人闹到了要离婚的地步,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男方还真的盯上了这笔钱。

男方给出的理由是:这笔钱是妻子婚后所得,这么多年过去,钱早就花光了,这笔钱的来源很可能属于他们夫妻之前出售共有房屋的卖房款。

就连周女士后来用这笔钱买的几百万保险,他也不肯放过,一口咬定这是婚后买的,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必须拿出来对半分。

很多人认为,婚后夫妻一方受赠的财产,默认为夫妻共同财产,但是只要赠与人在赠与合同里明确约定,这笔钱只赠与给子女一人,那它就属于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民法典》第1063条第3款规定: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老周和妻子将295万积蓄无偿赠与给女儿时,签了赠与合同,并进行了公证,白纸黑字写明了这笔钱归女儿单独所有,不作为女儿女婿的夫妻共同财产。

也就是说,这笔钱从头到尾,都跟男方没有任何的关系。

尽管男方口头辩解,这笔钱其实是他们夫妻共同房屋的卖房款,可他并未拿出实际的证据来证明。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90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男方拿不出证据证明这是卖房款,而周女士那边能拿出赠与合同、转账凭证等证明这295万是父母对她的个人赠与。

更关键的是,这种明确专属赠与的款项,哪怕后来拿去买了理财、保险,衍生出来的资产,属于孳息,照样属于一方的个人财产,不会因为在婚后流转,就莫名其妙变成夫妻共同财产。

最终,法院判决这295万属于周女士父母对她的个人赠与,属于周女士的个人财产,用该笔资金购买的保险、理财也一并归周女士个人所有,男方无权分割。

在我看来,周女士父母是很明智的,他们没有图省事,直接把钱转到小两口或者女儿,也没有只靠口头约定,而是特意去做了公证赠与合同,把“只赠与给女儿个人”的意思落在了具备强法律效力的书面文件上。

说白了,防人之心不可无,这295万积蓄是老两口攒下的血汗钱,他们只想用最稳妥的方式,给到自己女儿手里,哪怕女儿的婚姻出了变故,也能拿着钱安稳过日子。

其实也有很多父母想把财产给到儿女,但是又担心儿女的婚姻出现变故,家里的财产会被另一半分走。

父母赠与给子女的财产,在没有做出特别约定的情况下,会默认为夫妻共同财产,但是在赠与时,如果明确约定给子女一方,那就属于子女一方的个人财产,子女配偶无权分割。

在实际操作中,一定要注意,赠与要写好书面协议只归子女个人,单独开专属账户,不要混用,避免出现问题说不清,留好相关凭证,如果赠与金额较大,最好去做好赠与公证。

对于此事,大家有什么想说的吗?

素材来源:九派观天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