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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看到有个说法“茉莉奶白去起诉国家商标局,是他们允许外国人把 中国文...

今天看到有个说法“茉莉奶白去起诉国家商标局,是他们允许外国人把 中国文化元素 注册成功,才让LV有机会跨界诉讼。给LV来个釜底抽薪,撤销所有商标。”

我认为,这个说法在情绪上可以理解,但从法律和事实上看,基本站不住脚,更多是一种情绪化的表达,而非可行的法律策略。

首先,法律上行不通:
第一,LV商标的合法性不容置疑。 LV的“四叶花卉”商标在中国已注册多年并持续使用,根据商标法,注册商标在有效期内就受法律保护。商标局当初的核准注册行为是依法作出的行政决定,具有法律效力。

第二,“文化溯源”不构成撤销理由。 即便图案源自唐代宝相花,商标法也不禁止利用公共文化元素注册商标——关键是看是否具备显著性和识别性。LV的图案经过百年商业使用,已与品牌建立唯一对应关系,获得了“第二含义”。法律上,“文化溯源”不影响商标专有效力,不能仅因元素源自传统文化就撤销。

第三,茉莉奶白自身缺乏立据。 最关键的是,茉莉奶白的相关商标申请均已被驳回或宣告无效。一个连自己商标都没注册下来的品牌,去起诉商标局“不该让LV注册”,在法律和逻辑上都非常荒谬。

第四,诉讼主体和时效都存在巨大障碍。 对已注册商标提无效宣告有严格时限(通常为五年),LV的商标早已远超此期限。而且,商标局是行政机构,不是商标权人,茉莉奶白侵权案是民事纠纷,LV是原告,起诉商标局完全是搞错了对象。

很多人之所以义愤填膺,多少是因为无意中迎合了“文化被挪用”的情绪。

但我认为这种说法里面始终存在两个致命逻辑漏洞:
第一, LV诉的是“抄袭”,不是“独占文化”。LV告的是茉莉奶白刻意模仿其特定图案,而非主张独占“四瓣花”这个公共元素。

第二天无视茉莉奶白自身的过错。茉莉奶白明知商标申请被驳回仍大规模使用,这才是侵权的根本原因。把责任完全推给商标局,是不公平的。

“起诉商标局、釜底抽薪”的说法,在法律上几乎不可行。它混淆了“公共文化元素”与“具有识别性的商业标识”的区别,高估了文化溯源的法律效力,也低估了驰名商标的跨类保护力度。

这更像是一种情绪宣泄,而非严肃的法律建议。茉莉奶白如果真走这条路,不仅胜算渺茫,还可能进一步消耗品牌公信力。

以上是个人看法,欢迎友好互动,出言不雅者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