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自爱的结果,”湖北武汉,42岁女子被25岁男子纠缠后发生了关系,男子为了霸占女子,强行要求女子和老公离婚,回娘家居住,女子着急,她不想离婚,男子说既然活着不能在一起,那就一起死吧,拖着女子从13米高的桥上跳了下去,女子被摔成轻伤一级,她后悔莫及,怪自己太不自爱,选择报警,法院判了。
25岁的男子和42岁的女子搞在了一起,女子是有老公有孩子的人。
那天傍晚,男子知道女子要在老公那儿过夜,一下子火了,发微信逼她回娘家住。
女子没理他,男子更来气,直接把她车开走了,说要去朝阳大桥跳桥自杀,女子怕出事,只好约他到某中学门口见面。
见了面,男子还是那几句话,逼她跟老公分居,女子说不可能,自己有家有娃。
她怕男子闹事,还把老公也叫来接她,男子到了,女子老公想冲上去,女子怕打起来,把老公劝走了。
这下桥头就剩他俩了,男子又逼了一次,女子烦了,说你这是要逼死我吗。
男子眼睛一红,说了一句“要死一起死”,然后伸手抓住她左肩的衣服,往大桥栏杆那边拖。
女子拼命挣扎,大喊大叫,但男子根本不松手,硬是把她拖到栏杆边,两个人一起从13.54米高的桥上掉了下去,那是差不多四层楼的高度。
命是保住了,但人伤得不轻,脸上软组织挫伤,右边肩胛骨骨折,胸骨骨折,胸椎骨折,好几根肋骨断了,盆骨也骨折了,肺还挫伤了,法医鉴定下来,是轻伤一级。
女子躺在病床上后悔得不行,怪自己当初不该招惹这段关系,她选择报警。
法院一查,男子这个人本来就不是什么好东西,之前还犯过盗窃罪和合同诈骗罪,最后被法院判了——故意杀人罪(未遂),判8年;盗窃罪,判9个月,罚1000元;合同诈骗罪,判3年1个月,罚1.5万元。
三罪并罚,一共11年3个月,罚金1.6万元,另外还得赔女子医疗费误工费等,一共4.7万元多。
一个42岁的女人,本来有家有口,日子过得安安稳稳,偏偏因为一段不该有的关系,差点把命都搭进去。
而一个25岁的小伙子,年纪轻轻,为了所谓的“爱”走极端,把自己送进了监狱,要蹲十几年,这场闹剧,谁都没落着好。
这不是爱,这是占有欲,是控制欲,他根本没把对方当个活人看,当个东西,我的东西不能让别人碰,碰了我就毁掉。
这种想法太可怕了。更别说他之前还犯过盗窃罪和合同诈骗罪,说明这人本来就不是什么善茬儿,一个身上背着案子的人,还敢这么无法无天,11年3个月的刑期,一点都不冤。
女子说自己“不自爱”,这话虽然糙,但理不糙。
她明明知道自己是已婚身份,还跟一个比自己小17岁的年轻人搅在一起,她图什么?可能是图新鲜,可能是图刺激,也可能是图那个男的给的那点情绪价值。
但她忘了一件事——玩火的人,迟早要烧伤自己,她以为就是玩玩而已,可对方当了真,而且是那种走极端的真。
她要是早点断了,或者发现不对劲就果断抽身,也不至于被拖着从桥上扔下去,浑身上下骨折那么多处,差点把命搭进去。
这案子还有个细节值得琢磨,那天晚上,她老公都来了,就在现场,可她怕两个男人打起来,把老公劝走了。
结果老公一走,就剩她和那个男的,悲剧就发生了,她当时可能觉得自己能处理好,觉得那个男的不会真怎么样,但她低估了一个偏执狂的疯狂程度,有些时候,该求助就得求助,该报警就得报警,别觉得自己能扛。
《刑法》第232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第23条规定: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男子因情感纠纷,强行将女子从13.54米高的桥上拖拽坠下,从这么高的地方把人推下去,主观上就是要剥夺对方生命,只是女子命大没死成,属于杀人未遂。
法院以故意杀人罪(未遂)判其8年,并与其此前所犯盗窃罪、合同诈骗罪数罪并罚,合并执行11年3个月,这个判决既认定了杀人的恶性,又考虑了未遂情节依法从轻,量刑是恰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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