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闽清,男子与女子感情破裂,要求女子尽快搬出自己的住所,但女方迟迟未动,男子主动转了10万元给女子,女子麻利地搬走了。可男子后悔了,他想把10万元要回来。
一次偶然的机会,多金的黄某认识了年轻貌美的毛某。初次见面,两人便有了浓浓的好感。
后来,两人又私下约着见了几次面,都觉得可以进一步发展。认识一个月后,他们便确立了恋爱关系。
毛某在当地没有买房,一直在外租房。认识三个月后,毛某的房租到期。
一天约会的时候,毛某顺口提了一句,让黄某帮她留意看看,有没有合适的房子。
黄某便一口答应了下来,还让毛某放心,一定会给她找一个各方面都很合适的房子。毛某把这事委托给黄某后,便彻底抛在了脑后。
她想,黄某是本地人,找个房子应该还是比较容易。
眼见离租期越来越近了,黄某还没有动静。毛某便问黄某,是不是已经把房子安排好了。
黄某告诉她说:自己家的房子本来就很大。再说,他们已经相处了好几个月了,与其把房租交给别人,还不如省下来用在其他地方。
毛某一想,觉得有些道理。再加上,她观察了黄某好几个月,觉得是可以依靠的人。
于是,毛某便搬进了黄某家。
一开始还好,两人都在这段感情上投入了不少的精力。
他们像很多小情侣一样,下班回到家后,一起做饭,饭后聊聊当天的工作,有时也会畅想一下他们的未来。
可好景不长,毛某搬进来一年后。彼此都发现了对方身上一些不能忍受的缺点。
黄某觉得毛某好吃懒做,回家后,除了前几个月,装模作样的做了几次晚饭后,就再也不愿进厨房了。
毛某觉得黄某仗着自己有点小钱,总在外寻欢作乐,常常夜不归家。
架越吵越多,矛盾越积越深,可小情侣谁也没想过要改变自己。
有一天,他俩终于厌倦了彼此的存在,坐下来,好好地谈了一场。说好聚好散,大家都不耽误彼此。
因为分手了,毛某就要从黄某家搬出去。这就涉及到要找房,黄某给了毛某一个月的时间。
可一个月过去了,毛某一点要搬走的迹象也没有。每天下了班,也不出去找房,就在卧室里刷短视频。
黄某忍无可忍,因为他又谈了一个女朋友,因为毛某的存在,他都没法把女朋友往家里带。
为了让毛某尽快搬出自己家,他们俩多次协商,最后,同意由他给毛某10万元钱。
双方还约定这10万元是分手费。黄某让毛某收到钱后,尽快搬走。可还没等到他反应过来,收到钱的毛某立马就搬走了。
按说,黄某的心愿达成了,他应该高兴才对,可他越想越气愤。
他觉得毛某就是个“骗子”,迟迟不从他家搬走,就是想要钱,而自己就像着了毛某的道一样。
想起那10万元钱,黄某越想越难过,他决定要让毛某把钱吐出来。
于是,他直接就把毛某告了,说这10万元钱是毛某不当得利。因为毛某没有得到这笔钱的合理理由,他要求毛某将这笔钱还回来。
《民法典》第143条规定: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
根据证据显示,黄某向毛某支付的10万是为了结束两人的恋爱关系,让毛某搬离自己的住所所给付的分手补偿款。
黄某在给付这笔钱的时候,并没有被胁迫,或者受欺诈的情形存在,是自己真实意思的表示。
故,黄某支向毛某支付10万元的行为是合法有效的,没理由要求毛某返还。
结合本案,黄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基于自己真实意思表示,做出的向毛某支付10万元,作为结束两人恋爱关系、解除同居关系及让毛某搬离自己住所的补偿,其效力合法有效。
对此,你怎么看呢?
本内容信源:闪电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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