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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女子出去玩被一个男子侵犯了,回家后女子很难过,想要自我了断。当时没有成功,

天津,女子出去玩被一个男子侵犯了,回家后女子很难过,想要自我了断。当时没有成功,获救了。后来女子又做了傻事,只不过还是没成功。直到有一天,女子跟朋友外出喝酒,酒后女子再次想到那件事,无法释怀的她又掉河里了,这一次女子离世了。事后,女孩的父母非常痛苦,就把一起喝酒的朋友给告了,要求他们赔偿38万元。

(本案例参考来源:裁判文书网)

据悉,一女子小李(化名处理),时年17岁,在跟朋友出去玩的时候,被其中一个男子给侵犯了。

案发之后,小李没法释怀,在家里哭了一个晚上。第二天的时候,小李熬不住,准备在家里自我了结。

幸亏当时被家人给发现了,把小李给救回来了,暂且没事。

还没过多久,小李还是很难过,每次想起这件事,她都抑郁的很,再次想到了结自己,只不过,还是没有成功。

这件事又过去了两个月,其实小李内心,仍然很纠结。

这一天晚上,薛某组织家庭聚会,就邀请了刘某参加,刘某当时也没有多考虑,就带着小李一起去参加了。

在聚会期间,小李主动提出,她想要喝酒。

刘某知道小李的情况,当时也才17岁,而且之前心情也不大好。这些刘某都清楚的,但是也没有多想,就没有劝阻小李。

没想到,聚会结束后,悲剧就发生了。

喝完酒之后的小李,借着酒劲,又想起了之前不开心的事情,她一个人就跑到了对面的小区,随后人影就不见了。

刘某当时护送小李回家的,将她放下车后,也是没察觉,只发现小李人咋不见了?

想到小李心情不好,刘某赶紧停好车去找人,并且也通知了小李的妈妈,准备一起寻找。但是找了一个晚上也没找到,只能打电话报了警。

在找到小李的时候才发现,这孩子已经掉河里了,找到的时候,人已经没了。

小李的父母非常难受,心情悲痛不已。

事后,小李的父母就把薛某的亲友、刘某、薛某都给上诉了,要求他们做出赔偿。

小李的父母认为:都知道小李才17岁,为什么要让她喝酒,而且喝酒了也没通知家属过来接她,同饮者也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所以这些人要承担不可推卸的责任。

小李的父母要求这些亲友,合计要承担38万元的损失赔偿。

众人面对上诉,开始控诉:小李是自己喝的酒,没人劝酒、没人灌酒,而且她就是自我伤害,并非意外。

那么,相关部门是怎么判定的呢?

第一、小李属于自己喝酒、自己选择不好的方式,跟薛某、薛某的亲友,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

第二、刘某带小李参加聚会,他对小李的情况都比较清楚,但是还带过去放任她喝酒,属于没有尽到照顾、帮助的义务。

第三、刘某对于小李的离世要承担一定赔偿责任,比例在5%。

综上,核定小李父母提出的各项损失,最终判定刘某赔偿各项费用6.2万元。

判定之后,小李父母认为判的少了,准备上诉。后来二审之后,认为判定并无不当,维持原判。

《民法典》第 1174 条规定,受害人主动、故意终结自我的性命的行为,原则上是由受害者自己承担全部的后果。损害因为受害者自己故意去造成的,侵权人无过错则可以免责。如果有过错,也仅需要承担次要的责任。

本案中,女子李某需要承担大部分的责任,她多次做出了伤害的行为,这一次,正好就成功了。

只能说,案件中部分人要承担极小比例的补充责任,小李作为离世者,她自身的过错要占据主要的责任。

《民法典》第 1198 条规定,群众性活动组织者,负有安全保障义务。多因一果按照责任大小分配比例。

案件中的刘某,属于主动带小李去参加聚会,应该要对小李的安全负责。

看到小李主动喝酒,当时也没有劝阻,虽然没有故意劝酒,但是应该尽到安全保障的责任,但是很明显,刘某行为欠缺,没有尽到帮助的义务。

所以说,本案的刘某对于小李的离世,需要承担一定的过错,对于损害的结果,要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

酌定让刘某承担5%的责任,赔偿6.2万元。

只能说,小李已经有了两次的记录,她的行为很消极,一直存在风险。而这次酒局,正好就是个时间点巧合,不具备因果关系。

刘某可能有些冤枉,但是事情已经发生了,也只能面对法律责任。

信源:裁判文书网

评论列表

飞龙在天
飞龙在天 7
2026-06-17 15:16
关键问题不说,被侵犯后报警抓坏人了吗
渠江之畔
渠江之畔 2
2026-06-17 18:25
自媒体总是想方设法挖掘负面的东西博眼球带节奏骗流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