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戏太深,真把自己当警察了:男子深夜到警局门口敬礼,自称患癌警察,一查原来一直冒充警察,自己都信了。
山东烟台,某派出所接到一通特殊的报警电话。
电话那头,一名男子哭着讲述:自己1988年出生,2004年从警,至今已20余年,如今已是癌症晚期,“我舍不得这身警服”,想见见现在的青年民警,了却最后的心愿。
民警虽觉蹊跷,但考虑到对方的“感人”诉求,还是请他到派出所来。
男子到达后,在派出所门口庄重地敬了几个礼,还深深鞠躬。
他的“仪式感”十足,仿佛真的是一名即将告别世界的老警察。
然而,进入派出所后,民警与他交谈,很快发现了破绽。
民警问了一些基本的从警经历,男子回答得支支吾吾,漏洞百出。
最关键的是,他自称1988年出生,2004年从警,这意味着他16岁就当了警察,这与我国警校招生和入警年龄规定完全不符。
派出所的老民警们,也没有一个人听说过这个名字。
民警当即警觉,依法对其进行传唤。
经查,该男子根本不是警察,他冒充警察和国家工作人员,同时与多名女性交往,并从中骗取5万余元人民币。
他长期沉溺于自己虚构的“警察”身份,入戏太深,最终自投罗网。
目前,该男子因涉嫌招摇撞骗罪,已被依法刑事拘留,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这起“假警察”事件,法律定性清晰,处罚严厉。
第一,冒充人民警察招摇撞骗,应从重处罚。
根据《刑法》第279条,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撞骗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冒充人民警察招摇撞骗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该男子不仅冒充警察,还同时骗取多名女性钱财,情节恶劣,属于“从重处罚”的法定情形。
第二,“招摇撞骗”与“诈骗”的区别。
招摇撞骗罪,是指以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份,谋取非法利益。
即使骗取金额不大,但只要冒充身份的行为本身损害了国家机关的威信和公信力,即可构成本罪。
本案中,该男子冒充警察同时与多名女性交往,既骗钱又骗色,其行为严重损害了人民警察的形象,社会危害性大。
第三,被骗女性如何维权?
被骗女性可向公安机关报案,要求追究该男子的刑事责任,并通过刑事追赃程序挽回经济损失。
同时,可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赔偿精神损害。
山东烟台这名“假警察”,在派出所门口敬礼的那一刻,或许真的把自己当成了警察。
他演得太久,入戏太深,深到忘了自己是谁。
他以为穿上“警服”就能赢得尊重,却忘了谎言终有戳穿的一天。
骗来的虚荣,终究要还;穿不了警服,但可以穿“囚服”。
对此,你怎么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