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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发改价格〔2003〕1864号)第十一条,物业服务

根据《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发改价格〔2003〕1864号)第十一条,物业服务成本或支出包括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费用。公共照明设备属于共用设施设备,其运行费用原则上已包含在物业费中。在物业费已包含公共照明费用的情况下,物业公司再另行收取通用照明费,属于重复收费,缺乏合法依据。例如,西双版纳州某小区因"物业服务费"已包含小区道路照明水电费,物业公司仍重复计入公摊费用,被住建部门查处,最终退回386户共计14740.59元,并被处以罚款。需要注意的是,房屋长期无人居住并不能成为拒交通用照明费的理由。
仔细核对合同中关于物业费构成及公共照明费是否包含在内的约定。合同中若有"物业费包含公共照明或类似表述,则物业另行收费缺乏依据,要求物业公示费用明细。根据相关规定,物业公司应当定期公布实际费用和分摊情况。如果物业拒绝公示或公示不透明,业主有权提出质疑。若确认物业存在重复收费或违规收费,可向当地市场监督管理局(投诉举报电话:12315)或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投诉举报。相关部门有权责令物业公司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
切勿盲目拒交全部物业费。即使认为通用照明费不合理,也不应以此为由拒交全部物业费,否则可能面临被起诉及承担滞纳金的风险。建议保存物业服务合同、缴费凭证、物业收费通知等材料,以备维权时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