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不直接骗人,就算不上犯法。”
这句话不仅是男子曹某的辩解词,也是他自认为没事的一贯想法。
从2019年到2020年间,曹某在没有办理合法出境手续的情况下,跟他人结伙在边境用乘摩托车、皮划艇、徒步翻越的方式偷越国(边)境。
在明知当地某园区是专门针对我国公民实施虚假投资理财、裸聊等诈骗、敲诈勒索的犯罪窝点情况下,曹某还是与该境外园区运营方签订协议,按月缴纳高额租金和管理费,在园区内开设超市,专门向实施跨境电信网络诈骗、敲诈勒索等行为的犯罪分子售卖食品、日用品,同时提供现金兑换服务,为窝点内的犯罪活动提供稳定的后勤保障。
最近,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的判决下来了:有期徒刑4年11个月,罚金7万元。
罪名有:诈骗罪、敲诈勒索罪、偷越国(边)境罪。
其中涉及的司法原则,涉及到“帮助行为”到底算不算犯罪的问题。
一、“帮助行为”确实算“实行行为”现代刑法中有个原则与核心理念,是“共同犯罪”。
在传统的认知当中,大多数人都认为犯罪就是指直接实施了侵害。但是在现实中有一些情况下,犯罪是一种“系统犯罪”,而从中帮忙的人是有可能被判罪的。
跨境电信网络诈骗是一个非常庞大的犯罪系统,犯罪的链条也被拉到很长很长,而且它的分工也相当精细。不管是从一开始的拉进人头,还是到话术的培训和园区的基础设施管理、人员管理、物资保障,都形成了一个相当细致的严密组织。
曹某做的事情,可能是其中“最不像犯罪”的,就是开超市,为园区供应物资。
看表面的话,这确实不太像犯罪,毕竟他只是在这个地方做点小生意,跟直接实施诈骗犯罪的那些人似乎相距甚远。
但事实上,他的本质是电诈集团的“后勤部门成员”。
他虽然是商业经营超市,但实际上还是定向为园区的诈骗人员们提供生活物资,帮助他们解决日常的生存、生活需求。另外他还会帮这些人兑换现金,这实际上是在协助犯罪资金的流动。
如果站在曹某的视角,他可以说“我只是开超市,他们的行为和我无关”。但问题的关键在于,园区是一个封闭系统,他的超市开在这个封闭系统内,事实上就是系统的一部分,而非正常对社会开放的那种纯商业超市。
在这种前提之下,他看似没什么害处的商业行为,实际上是在协助诈骗集团的日常保障,为他们提供支持和便利,这同样属于犯罪的一部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二十七条进一步明确,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二、主观故意是加重了犯罪性质的因素在判决中可以看到,“在明知当地某园区是专门针对我国公民实施虚假投资理财、裸聊等诈骗、敲诈勒索的犯罪窝点情况下”,这是曹某在当地开超市的前提。
如果说曹某开超市时对这里所做的事情一无所知,性质可能会轻很多,但他明知这是诈骗园区还在里面做生意,就是确定的从犯了。
其实从最基本的逻辑就能看出来,曹某在那里开超市,是不可能不知道当地在干什么的。
电诈园区有着极其严密的防范体系,园区四周都有武装人员看守、巡逻,一旦进入里面可以说就是插翅难飞,怎么可能允许人随便进去开超市?能在里面赚钱做生意的,必定是又要值得他们信任,又要和园区管理方有利益关系,这种生意绝非一般人能做。
所以,“没直接骗人”并不是最重要的。能进到园区里面开店,就是犯罪活动的“补给环节”,是对犯罪行为的支持和侧面协助。
主观故意之下,明明看到园区那些明目张胆的犯罪和非人道的行为,还在里面心安理得地开超市赚钱,完全符合“从犯”的特质。
作为个体,一方面是被利益诱惑——园区开超市很可能意味着暴利,因为定价权和垄断性都是很强的;另一方面是淡漠——就是“做做小生意”,似乎无伤大雅。
这些认知都是对“赚什么样的钱”没有法治意识,以及侥幸心理带来的。
三、“境外高薪”,一定要当心现在关于“境外高薪工作”的广告宣传非常多,之所以不断有人上钩,就是因为觉得“打打工”或者“做点小生意”没什么事,万一被抓了就说自己不知道。
事实上远远没有这么简单。
这次这个判例就是一种警醒:任何为违法犯罪活动提供帮助的行为,都将纳入刑事追责范围。不能简单认为“没有直接实施诈骗”就不算犯罪。
有很多人都存在类似的想法,认为“我只是一个打工的,没事”。但是在一些实际的案例中都可以看到,作为个体,当你知道所处的公司或者组织具体在做什么,还没有主动规避的话,是很难脱罪的。
“境外高薪”工作,主要打的就是一个信息差。很多人觉得一般的工作收入太低,而一些国外的工作动辄就是月收入上万、甚至两三万,看起来确实很吸引人。
这时候必须提高甄别力:如果是月薪那么高的工作,为什么这个机会偏偏很容易落到你的头上?
有些工作,打着“电话销售”的旗号招诈骗成员,或者以“金融服务”的名义进行洗钱,现在越来越泛滥的这类犯罪集团,往往打着非常漂亮好听的名目,让一些缺乏辨识力的人认为这是“改命的好机会”,铤而走险,还自我安慰“没事”。
说到底,还是要减少走捷径的心理,踏踏实实找靠谱的工作,通过奋斗和成长来获得更高的收入,而不是被这些“难得机会”所诱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