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是机电一局下属的一个单位,在80年代末期,效益比较好,不愁钱。为了照顾老工人,就把一些老工人家中的失业子弟招入单位,当时单位职工也是有编制的,没编制不能招工。于是厂领导把这些职工子弟作为小集体的临时用工性质安置,老工人家中子女的就业解决了,单位也不需要另外招人了,这是一个两全其美的好事。

后来上海开始搞个人社保养老账户,从在93年1月开始规定要给单位职工统一缴纳社保养老基金,那批职工子弟属于单位的小集体,没有编制,怎么办?厂里想了个办法,就与这些职工子弟协商,要求他们签一个放弃缴纳养老保险的声明,同时,每个月工资内多发100元作为补偿。
一段时间内,职工子弟与单位相安无事,因为还没有涉及到拿养老金这个事。但到了2009年左右,这些小集体职工子弟中的一些女职工临近退休,可是没办法办理正常的退休手续,更没办法领取养老金,这些职工子弟开始着急了:后半生怎么办啊?
他们开始与单位交涉,要求补缴养老保险金,单位不同意,说当时签注了放弃缴纳养老金的申明,双方自願签字合法有效,且单位也每月给予相应补偿,现在不能出尔反尔。

在与单位交涉无效的情况下,这些职工子弟内部进行了协商,推荐了几个人专门咨询律师,准备走司法投诉的途径。
咨询律师之后,律师给出的意见是:缴纳养老保险是强制性的,之前职工子弟与单位签署的自愿放弃缴纳养老保险金申明违反了《社会保险法》、《劳动法》相关规定,从法律上说属于无效约定,即使签字捺印、注明“后果自负”,也是没有法律效果的,如果就这个事打官司,那么胜算是大概率的事。
有了律师的意见之后,这几个职工子弟信心更足了,他们筹集了款项,正式聘请了律师,然后在律师的指导下收集了相关证据,包括他们的工作证、考勤卡、工资条、以及那份申明书。
后来这几个职工子弟正式到到法院起诉单位,要求单位补交养老金,法院审理之后,依法支持了这些职工子弟的诉求,一审判决单位补交这些职工子弟的养老保险,时间从从93年1月算起。

单位没有上诉,表示服从法院判决,最后,这些职工子弟,陆陆续续都到了退休年龄,也都正常办理好退休手续,拿到了养老金,他们的后半生总算有了保证。
这件事告诉我们,如果遇到单位忽悠你,说每月额外打一两百块钱到你工资卡上,不缴纳了养老保险了,这个是违法的,不要听了这个忽悠,如果已经和单位签署了相关的协议声明,那么这个协议申明也是违反法律的,属于无效条款,可以要求单位补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