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一名男子参加华山一日游,爬到西峰一段险要的山脊上,自己翻过及胸的护栏坠亡,家属先拿到一百多万保险赔偿,转头又把华山旅游公司和保险公司一起告上法庭,索赔126万,法院一审判决下来,只判赔10万出头。
那天是2023年10月,郑某和陕西中超国际旅行社签了合同,跟着团参加华山一日游。
进了景区,他又花10块钱买了一张华山旅游安全保险票。
保额写得很清楚:一次事故,每人最多赔27.8万,死亡伤残这一项封顶25万。
华山以险闻名,多买一张保险,本来就是图个安心。
可谁也没想到,他会走到通往西峰气象站的那段山脊上去。
那地方,是整座华山最险的一段。
道路一侧就是立面悬崖,景区在两边都立着安全警示牌。
牌子上写的就四个字:“请勿翻越”。
每一段路上,还专门安排了安保人员守着。
护栏就在那儿,高度到人的胸口。
事后调出来的景区视频,把这一切拍得清清楚楚。
郑某先在护栏内侧站着,站了一小会儿。
然后他做了一个谁都拦不住的动作,翻过护栏,趴到了护栏外沿。
他人是趴着的,脸朝下,上半身还搭在平台上。
紧接着,他自己在倾斜的地面上翻滚了三圈。
落点那段地面坡度不算陡,摩擦力又大,翻滚完他并没有直接滑下去。
后来他双脚往下勾动了好几次,人才彻底掉了下去。
这才是整件事里最说不清的地方。
人没了,和他签约的旅行社先摊上了事。
好在旅行社投了保,保险公司最终赔给郑某女儿500380元。
郑某生前还买过一份平安随心保,双方协商之后,又赔付了60万。
两笔钱加在一起,早就超过了一百万。
可家属觉得,这还不够。
他们的理由是,景区沿途的安全防护措施不到位,人掉下去之后也没第一时间组织救援。
于是,他们把华山旅游集团有限公司和它投保的保险公司一起告了,索赔各类损失126万余元。
法庭上,华山旅游公司的态度很硬。
他们说该做的都做了:警示牌立了,安保配了,护栏也装到了胸口那么高。
公司的答辩意见是,这属于受害人故意造成的损害,景区不该为此负责。
保险公司那边,说得更直接。
他们拿出了事发时的视频,一段一段地分析。
视频里,郑某身边没有别人,也没有任何外力推他,这种情况可以排除他杀。
而他那一连串动作,都是在清醒状态下自己完成的,这算不上意外死亡。
保险公司就卡在这一条上。
这里头其实绕着一个问题,人已经在别处拿了赔偿,还能不能再找景区要钱。
很多人第一反应是,这不是“一鱼三吃”吗。
可真要掰开看,这是三个完全独立的民事关系。
和旅行社之间,是旅游服务合同。
他自己花钱投保的那一份,是人身保险合同。
而找华山景区,走的是侵权责任这条路。
说白了,保险赔的是合同,景区担的是有没有尽到安全保障的义务。
两样东西依据不同,性质也不同,彼此并不冲突。
法院审理后认为,郑某是成年人,自己翻越护栏,属于自甘风险。
出了这样的后果,主要责任得由他自己来扛。
但景区那边,也不是一点问题都没有。
郑某坠落后,景区没有及时指派人员参加救助工作,这一环没做到位。
所以在这件事上,安全保障义务缺的那一角,景区要担10%的责任。
10%,是个很小的数字。
一审判决下来,由华山旅游公司投保的保险公司,赔偿郑某女儿各项损失共计101894.05元。
判决一出,评论区又吵成了一锅粥。
也有人站在家属这边说话,人是在景区里没的,园区总归脱不了干系。
这个说法,其实也不是没有道理。
不过说到底,护栏拦得住意外,拦不住一个人自己铁了心要翻过去。
景区能做到的,是把该立的牌子立上,该守的人守住。
至于最后那一步,从来都握在当事人自己手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