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真会玩!”2022年8月,男子雷某、王某与一名女子小王在宾馆房间喝酒,先后与她发生关系并拍摄视频,三人同宿至次日。两三天后,二人为向朋友寇某证明自己没吹牛,再次把小王约到酒店重演,寇某在场旁观并拍摄。后来视频流出被举报,警方介入。
2024年6月,秦安县人民法院认定雷某、王某两次组织三人以上淫乱活动,系首要分子,构成聚众淫乱罪;鉴于自首、认罪认罚,分别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小王被行政拘留并罚款,寇某因制作、持有淫秽影像被治安处罚。
这案子最让人想不通的地方在于,从头到尾没人喊过一句不愿意。甘肃秦安这起事里,没有强迫,没有金钱往来,视频也没往外传,可最后两个人还是背上了刑事案底。
然而,罪名为什么不是强奸。关键在于法院查明了自愿这一事实,性自主权没有被侵犯,触犯的是另一条线。《刑法》第三百零一条规定,聚众进行淫乱活动的,对首要分子或者多次参加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这个罪保护的不是某个人的意愿,而是社会公共秩序和公序良俗。所以“你情我愿”在这条罪名面前不成立抗辩。
更关键的是,四个人为什么结局差这么多。立案追诉的标准很明确:组织、策划、指挥三人以上进行淫乱活动,或者参加聚众淫乱活动三次以上的,应予立案。雷某、王某是两场活动的发起者和邀约人,属于首要分子,一次就够刑事门槛。
小王两次都是被动应邀,没到追诉标准,走治安管理处罚。寇某只旁观拍摄了一次,既非首要分子也非多次参加,不构成犯罪。尺子没量歪,是四个人从一开始站的位置就不一样。
换个场景看,别国对这条线的划法同样不含糊。日本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以下虽无完全对应罪名,但对公然猥亵、淫画颁布有专门处罚;德国刑法第一百八十条对促成他人性行为、第一百八十四条对传播淫秽物品设有刑责;美国多数州对公共场所猥亵、录制传播私密影像另有罪名追究。共同点很朴素,私密空间确实受保护,但一旦拉进第三人、举起手机,性质就从私德变成了公共问题。
深一层看,这场闹剧最不值的地方在于动机。第一次还能说是成年人自己糊涂,第二次纯粹是为了在酒桌上挣回一句面子。为了一句不信,他把一个活生生的人叫来当证据,把一段关系变成演示,最后把自己送进刑事程序。
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听着轻,可案底跟着人一辈子,找工作、政审、子女参军考公都要受影响。面子这东西,越急着证明,越容易赔光。
话说回来,也别把缓刑当成没事。缓刑只是不用进去蹲,不等于无罪,考验期内再犯新罪就得收监执行。他侥幸躲过的不是法律,是一次重新做人的机会。
归根结底,门能挡住别人的眼睛,挡不住法律的边界。三个人以为关上门就是私事,殊不知从第三个人进门那一刻起,就已经不再是私事了。
总而言之,愿每一次酒局都懂得适可而止,也愿每一份冲动都能在举起手机之前停下来。规矩立在明处,门就不该乱开,视频就更不该乱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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