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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女子花钱买了个车库,没车停,她觉得浪费,于是把一个大储物柜搬到车位占位。柜

上海,女子花钱买了个车库,没车停,她觉得浪费,于是把一个大储物柜搬到车位占位。柜子一半压在车位里,一半伸到车位线外面,物业觉得有安全隐患,多次劝女子搬走,女子不乐意,物业无奈私自把柜子先搬到仓库代为保管,之后多次通知女子尽快取回,但是女子迟迟没去拿,不久后,柜子里东西受潮发霉,女子一气之下起诉物业,要求对方赔偿14500 元,法院经过两审判决,得出意外结果。

李女士买房的时候,一并入手了地下车库的车位,这个车位属于她自己的产权。

很多人觉得,既然车位是我花钱买下来的,那我想怎么用就怎么用,平时停完车,还有空余地方,拿来放点杂物完全没问题,李女士一开始也是这么想的。

入住一段时间之后,她就直接在车位边上,摆放了一组储物柜,柜子的摆放位置很微妙,一部分落在车位划线范围内,另一部分直接伸到车位外面的区域。

柜子里面塞了不少东西,有收藏的酒,还有各式各样的玩具玩偶,好好的停车位,慢慢变成了她专属的地下储藏空间。

地下车库本身通风就不算很好,属于整个小区里面重点关注的防火区域,储物柜加上里面存放的这些物品,很快就引起物业的注意。

工作人员先是找到李女士沟通,跟她说明地下车位规划的用途就是用来停车,不能堆放杂物,存在不小的安全隐患,希望她尽快把储物柜挪走,恢复车位原本的样子。

后面物业又多次打电话、发通知反复提醒,但是李女士一直没有行动,没有把柜子清理掉。

劝说没有效果,物业没办法一直放任这样的情况,只好安排工作人员,把这一整套储物柜整体搬运到公司仓库暂时保管,并且第一时间通知李女士。

柜子已经被挪走,让她抽空到仓库把自己的东西领回去。

事情到这里,本来就是业主抽空取回柜子,双方也就不会闹到打官司这一步,可李女士一直没有前往仓库取回自己的储物柜和里面的物品。

地下仓库环境潮湿,放久之后,柜子里面不少藏品慢慢受潮,出现发霉损坏。

发现物品受损之后,李女士认为,是物业私自搬走自己储物柜,才造成财物受损,所有损失理应由物业承担,直接把物业公司告上法庭,提出一共 14500 元的赔偿要求。

到了法庭上面,双方各说各的道理,李女士坚持车位属于自己,物业没有权利擅自挪动她私人物品,物品损坏物业就得赔钱。

物业这边则表示,已经尽到多次提醒、催告的义务。

是业主拒不整改,物业才临时帮忙保管,也早就通知她过来取货,物品发霉是她迟迟不来领取造成。

法院在仔细梳理完整经过之后给出结论,就算是已经买下产权的车位,也不能随便改变原本规划好的使用功能。

车位设计初衷就是停放车辆,不是拿来堆放杂物的仓库。

在地下车库存放酒类这类物品,一旦出现火情,很容易加速火势蔓延,属于实实在在的消防隐患,同时储物柜越出车位边界,也有可能会影响周边其他业主通行、停车。

李女士的做法既不符合小区相关约定,也不能按照自己想法随意改造不动产用途。

物业在多次劝说无效之后代为转移保管,还及时通知她领取,已经尽到相应责任,物品受潮损坏的后果,需要李女士自己承担,一审直接驳回她全部索赔请求。

李女士不服判决继续上诉,二审审理结束之后,依旧维持原来的判决结果。

李女士把储物柜摆在车位上,柜子伸到划线区域外面,地下车库的通道属于公共通行和消防区域。

她这样摆放相当于占用了消防通道,物业多次劝她搬走她不听,物业把柜子搬走保管是合理的,东西发霉是她自己不去取造成的后果,不能怪物业。

《物业管理条例》第 50 条规定,业主、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的道路、场地,损害业主的共同利益。

李女士虽然买下了车位的产权,但车位外面的划线区域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的场地,她储物柜越界伸出去,就是擅自占用了公共场地,影响了其他业主停车和通行。

物业作为服务方,有责任制止这种损害共同利益的行为,把柜子搬走是履行职责,不是侵权,所以法院驳回了她的赔偿请求。

我想说,不少业主都有类似想法,自己花钱买下车位,使用权就在自己手上,空闲位置堆点东西算不上大事。

这个案子也给很多拥有产权车位的住户好好上了一课,产权不等于没有任何限制,地下车库属于公共的特殊区域,消防规范一定要遵守。

车位可以用来停车,但是不能随意堆放杂物,更不能私自加装大型储物柜,一旦堆放了易燃易爆的东西,不光给自己惹麻烦,整个小区住户的安全都会受到威胁。

对此,大家怎么看?

来源:新闻晨报2026-1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