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矩比命大?浙江兰溪,30岁男子突发疾病昏迷,被送进ICU抢救。老母亲掏空了积蓄,可很快又欠医院治疗费了,母亲赶紧拿着儿子的银行卡,准备去银行取救命钱。谁料银行却拒绝办理取款,还要求男子的母亲必须拿出法定监护人的身份证明,而且还要申请男子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母亲费尽周折,终于拿到了法院文书,这才得以取出“救命钱”。母亲感慨:人命关天的事,医院的规矩可真多!
据悉,小王今年30岁,平时一直忙于工作,拼命地赚钱。在家人和朋友眼里,小王的身体很好,平时就连感冒的次数都很少。可谁也没想到,小王却突然昏迷了。
被送到医院后,经过检查,小王直接被送到了ICU。徐女士得知消息之后,赶到了医院。医院告诉徐女士,小王的情况很不乐观,治疗费用不低,让徐女士赶紧去筹钱。
儿是娘身上掉下来的肉,徐女士根本做不到对儿子不管不顾。回到家之后,徐女士便翻出家里的存折。帮小王交了医疗费。
可小王的治疗的费用实在太高了,哪怕徐女士掏空了积蓄,很快就欠医院一大笔钱了。
徐女士本来不想动儿子的银行卡的,毕竟儿子还没有结婚。可现在的情况实在没有办法,徐女士只好拿着儿子的银行卡去银行取钱,可银行工作人员却表示,徐女士并非持卡人本人,甚至都不知道密码。要想取这笔钱,必须要证明徐女士是小王的法定监护人。
不仅如此,还要经鉴定,小王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为了给儿子治病,徐女士也无路可走,只能向法院进行申请。
法院法院接到申请之后,承办法官立即赶到了医院,直接来到ICU病房现场核实。结合病例、诊断证明等,法官现场确认小王已经完全丧失了辨识能力,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另外,法官还核查到了小王的基本情况,未婚,没有配偶,小王的父亲也早就离世,按照法定监护顺序,徐女士就是第一顺序位监护人。
经过一番折腾之后,徐女士终于拿到了法院的判决书也顺利从银行取到了钱。
《民法典》第二十四条规定:“不能辨认或者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其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认定该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本案当中,小王因为疾病已经陷入了深度昏迷,丧失辨别能力,经法院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而徐女士作为他的母亲,有权向法院提出申请,指定徐女士为监护人。这样在法律上就有了处置小王财产的权限。
法律也不是冷冰冰的文字,之所以有这样的规定,并非是为了剥夺当事人的权利,而是为了在当事人无法为自己发声的时候,能有一个人合法的替他做决定。
很多人看到这个新闻之后,第一反应就是银行过于死板了,规矩甚至比人命还重要。小王已经躺在ICU里面,急需救命钱,徐女士已经向工作人员说明了情况,为什么银行就不给取钱呢?
虽然这事不能不理解,可银行这么做也是有苦衷的。小王作为储户,银行有义务保管好小王的个人财产。如果随随便便一个人拿着别人的卡,仅凭一句卡的主人生病了急需要钱,银行就放款的话,类似的悲剧只会更多。
对此,你怎么认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