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阵子帮家里亲戚处理老人赡养的纠纷,才发现好多人还抱着“养儿防老,女儿是泼出去的水不用管”的老观念。
但从法律层面说,儿子女儿的赡养义务半分差别都没有,《老年人权益保护法》第14条明确写了,所有成年子女都要承担经济供养、生活照料、精神慰藉这三类责任,不能拿“没分家产”“嫁出去了”当借口推脱。
之前小区有户人家,老人生病住院花了十几万,儿子转头就说自己拿了家里的房,妹妹是外姓人不用出钱,最后老人直接起诉,俩人平摊了所有医药费,还得协商着每周轮流陪床。本来是一家人的事,闹到法庭上谁都不好看,本来养老就是子女凑着力气让老人过得舒服,分什么男女你多我少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