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临夏,一男孩买了3瓶饮料,中奖了71瓶,男孩喜出望外,一共才花16元,得到了半年的饮料量,最后找店家借了推车运回家,本以为饮料可以喝个半年,可是71瓶饮料都已经开了盖,提示开盖后请尽快喝完,全家都犯愁了。
10月5日九派快讯报道
要说买饮料中奖这事,大家都不陌生,都有过这样的经验,能中个一瓶两瓶就已经觉得运气爆棚了,那要是中上10瓶就会赶紧去买彩票,这种逆天的手气说不定可以中个百万大奖。
还有槟榔也是中奖率超高的东西,还分拆袋和不拆袋,如果你要拆袋,那么这包槟榔价格就贵一点,因为拆包后,中奖概率几乎是百分百。如果你不拆袋,那么就价格便宜许多。
饮料也是常有中奖的,只不过中奖概率似乎没有槟榔那么高,但也不小了,不同的是它大部分是开盖中奖,或者是刮奖区中奖。
因为家里有客人来了,爸爸妈妈忙着做饭,就安排男孩去买饮料,男孩揣着钱就往楼下超市跑去,拿了三瓶饮料,店主告诉他这个饮料最近有中奖活动,男孩也有十来岁了,当然懂意思了,就打开其中一瓶,翻开瓶盖内部一看:再来一瓶。
男孩喜出望外,赶紧拿给店主看,店主一看果然是,就顺手又拿了一瓶给他,他拧开瓶盖一看,又是:再来一瓶。
男孩开心的跳起来,拿出盖子又给店主看,店主又给他拿了一瓶。拧开瓶盖后又中奖了,就这样中奖-开盖-又中奖-又开盖,男孩已经中奖十几瓶了。
店主有点无奈,他每次拿新的饮料瓶的时候,真的是很随机的,有时候还故意挑着他认为不可能中奖的那一瓶,可无论他选哪一瓶,都是中奖的那一瓶。
他就不信这个邪。
男孩再次中奖后,他要男孩自己去拿饮料,男孩就自己挑了一瓶,一打开,又是再来一瓶,整个饮料柜子都被挑完了,还重新开了两箱新的饮料,每箱24瓶,全都被男孩中奖拿走了。
这可真是稀奇了,就连路过来店里买东西的顾客都被惊到了,留下来观看,还给男孩出主意,拿这个,拿那个,结果全部都是中奖的。
这手气,逆天了。
店主还对着男孩使坏,之前男孩不是买了三瓶饮料吗?他只开了一瓶一直在中奖,店主就骗男孩说,另外两瓶怎么不打开看看呢?
男孩毕竟是孩子,心思单纯,比较天真,想都没想,就直接把另外两瓶都打开了,拧开盖子一看,两个盖子上都是:再来一瓶。
众人唏嘘不已,店主心想,早知道就不提示了,这下中奖的更多了。
三箱饮料都被男孩中奖拿走了,这一个品类的饮料,店主已经没剩几瓶了,可是中奖一直在继续啊,最后,直到店里最后一瓶这个饮料被中奖拿走,男孩手里的盖子还是:再来一瓶。
算了算一共71瓶饮料,加上自己买的那三瓶,一共是74瓶饮料,这个饮料5元钱一瓶,另加1元开盖奖,男孩一共只花了16元,中奖了71瓶就是355元。
只能说运气爆棚了,可马上问题来了,这饮料怎么拿回家啊,最后店主把推车借给男孩,让他给推回家了,只不过,这71瓶饮料,都是开盖了,保质期就只有那么几天了。
他们家要如何处理这71瓶饮料啊,如果全家人这几天每天都喝这个饮料,可别到时候,糖分超标,喝出问题就划不来了。
总不能因为不想浪费这355元,结果花更多的钱吧。
买饮料开盖中奖这件事,你说有没有法律层面的意义,到还上升不了什么违法不违法的,一般的店主都会兑奖,毕竟这是饮料品牌方做的活动,又不是店主自己掏钱兑奖。
不过,这里面也是有法律意义的。
瓶身、瓶盖印刷的 “开盖有奖 / 再来一瓶” 属于要约,男孩花钱买下饮料,买卖合同就成立了,中奖条件触发,店主就负有兑奖的合同义务,不能因为 “连中很多、概率反常” 直接拒绝兑付。《民法典》第 509 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而且,不能在开奖中途设置障碍,比如这个店主在男孩开奖很多瓶的时候,要他打开自己手里原来买的另外两瓶,这其实是属于设置障碍了。
好在男孩继续中奖了,不然,他完全可以起诉店主侵害了他的权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6条 经营者和消费者有约定,应当按约定履行,不得随意增设拒绝兑奖的不合理条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