还要点脸不?浙江宁波,男子的迈腾车钥匙没电了,于是把钥匙寄到外地换电池,结果却被快递给弄丢了钥匙。快递愿意赔200元,可男子一打听,4S店配一把钥匙,最少也要3000块钱,中间差的1800块钱,男子不愿意自己去承担,可快递那边态度又很坚决,无奈之下只能寻求记者的帮助。在记者的调解下,快递这才退了一步。
孙先生在前几年买了一辆迈腾小轿车,这些年他开的很爱惜,车也很靠谱,从来没把孙先生扔到半路上。
可只要是车,就会有正常的损耗,尤其是车钥匙,使用时间长了,电量就耗尽了。
孙先生本来打算自己换个电池,可撬了半天也没有把电池盖给撬开,担心把钥匙给弄坏了,于是便想着找个专业地方换一下电池。
孙先生联系到了一个能处理钥匙的地方,对方说可以寄过来,换好电池之后再寄回去。
孙先生也认为这个方法很省事,于是便把钥匙送到了快递点。
可钥匙寄出去之后,物流显示发往了河北沧州。
再往后的几天时间里,物流信息始终没有更新,这可把孙先生急坏了,担心快递在路上出了什么岔子,于是赶紧打电话问了快递公司。
客服经过查询之后,才告诉孙先生,他的快件儿找不到了。
孙先生的车只有这一把钥匙,他的名下也只有这一辆车,如果没有钥匙,根本就无法开车。快递公司那边倒也痛快,主动提出愿意给孙先生赔偿200块钱。
可孙先生打听完4S店配钥匙的价格,当场就蒙了,最低的报价也要3200元。
3200元和200元之间可足足差了3000元,而且这事本来就不是自己的过错,孙先生不愿意自己吃这个哑巴亏,于是便向客服进行了投诉。
可快递公司的客服却说,系统上还没有显示丢件,只能协商处理。
因为车钥匙的事情,孙先生的车直接趴了窝。而快递公司那边的态度又很强硬,孙先生只能寻求记者的帮助。
经记者的调解,快递公司最终同意赔偿给孙先生1500元。虽然这些钱远远还不够配一把钥匙的,孙先生还要自己掏腰包,也只能自认倒霉了。
《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第二款:“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
快递公司通常会在运单或者是电子协议里面带上一条,未保价快递丢失,按照运费倍数进行赔偿,且赔偿有最高上限。
本案当中,孙先生在寄件的时候,并没有提保价,而且在寄件的时候,孙先生也没有主动告知快递员这个物品的特殊性和价值,自身也存在一定的过错。
那么没有保价,到底该不该按照原价进行赔偿呢?明明是快递公司把快递给弄丢了,凭什么只赔运费的几倍?
不过要我说,快递公司设置保价这个规则。先不管他吃相到底难不难看,但是既然设置了这个规则。肯定有这个规则的道理。
如果认为自己的快递有较高的价值,为了避免不必要的麻烦,最好还是别舍得多掏那点钱。
对此,你怎么认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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