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一个已婚女子,凌晨两点自己到前台掏189块钱开了间房,男子随后就跟了进来,可早上9点的时候,男子就离开了,女子却没有一起离开,直到保洁阿姨清点的时候,才发现床上有血迹,腿部也有淤青,人已经不在了。警方到场后排除他杀,出具的死亡证明写得很清楚:符合猝死。
家属得知后,也就直接把女子进行火化了,事后,他们起诉男子和宾馆,要求赔偿62万元,但男子却说,我和女子只是在房间呆了一晚,啥事都没有发生,离开后还一直打电话关心,只是女子没有回话而已,宾馆也认为,自己也没有做错啥呀,发现问题就马上报警,拨打120,做得挺好的,为啥要赔偿?最后,法院判了。
这逻辑是不是特别熟悉?“死哪讹哪”,谁沾边谁掏钱。可这回法院没惯着。一审驳回,家属上诉,二审还是驳回,维持原判。
法院说得明明白白:宾馆没进房间查看、没主动办续住,跟死亡结果没有因果关系;男的走之前还打了电话关心,已经尽到普通人该有的注意义务。家属拿不出证据证明男的干了什么、有什么过错,那就得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
我觉得这个判决给所有人划了一条线:成年人得为自己的选择负责。人在宾馆猝死,宾馆就得赔钱?那以后谁还敢让人住店?男的陪了一晚上,走了还打电话,这还不够?非得24小时守着才叫尽义务?
但话说回来,类似的闹剧这两年真不少。广东江门那个快递员李师傅,路上看见老人摔倒,停车去扶,打120,陪着去医院,事后几天还打电话问康复情况。结果几个月后,老人家属把他告了,索赔92万。理由是啥呢,三轮车产生的气流和噪音,可能吓到了老人,导致摔倒。
你没看错,是“气流”和“噪音”。事发路段没有监控,李师傅救人时也没录像,换成一般人早就慌了。好在交警查明三轮车没有刮碰痕迹,老人在医院也多次否认被撞。江门中院终审驳回上诉,判决书写得很硬气:公民善举,不能作为推定侵权之依据。
再看湖南祁东那个事,更憋屈。老人身体不舒服走进一家牌馆休息,店主肖爱华端茶倒水、帮忙送医,老人后来还是走了。公安确认无外力伤害,排除刑事案件。
可家属不干了,索赔10万,还扬言把遗体放店门口。两次调解之后,肖爱华被迫掏了1.9万“人道主义补偿”。法律上无责,现实中赔钱,这叫什么道理?
我一直觉得,法律不能当“人道主义提款机”。有统计说2004年以来149起扶人纠纷,诬陷扶人者84例,但讹诈处罚率基本为零。84起恩将仇报的案例,只有1例受到处罚,还因为违法者年满70岁没执行。“讹人零成本”不是段子,是有数据撑着的事实。
说白了,善意需要成本,这是最让人寒心的地方。李师傅好心救人,换来一年多的官司缠身;肖爱华端茶倒水,换来1.9万往外掏。那以后路上有人倒了,谁还敢伸手?法律该做的,不是让每个善举都“划算”,而是让每个善举不需要去算这笔账。
回到潍坊这个案子,情归情、法归法。家属失去亲人的痛我能理解,但痛不能变成向无辜者挥拳的理由。没有证据,没有过错,没有因果关系,法院就不会支持。每一个驳回无理索赔的判决,都是在告诉那些把不幸当生意做的人,这条路,走不通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