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广州,21岁小伙花100元请了个19岁、年轻漂亮的女舞蹈助教,在上课期间,让对方躺在地上做一个张开双臂、双腿的动作,在对方照做后,跪在对方的双腿位置,而后便开始摆弄自己的下体。女舞蹈助教懵了,把头扭到一边。小伙完事后,擦干净衣服,女孩也没当场翻脸,上完课还骑车把他送到地铁站,回家后才报警。
这小伙不服,说我又没碰到她,怎么算猥亵?还拿出一万块想让人家当他一个月女朋友。警方拘了他5天,他告到法院,法院判他输。
他觉得自己挺冤,但你仔细想想这事,问题根本不在于“碰没碰到”。
法律上对猥亵的认定,从来就不是看有没有物理接触。你当着人家的面,利用人家身体摆出的姿势来满足自己的下流欲望,这本身就是猥亵。
女孩把头扭开,那就是不愿意的信号。她没当场喊叫、没立刻翻脸,不代表她同意,只代表她当时懵了、不知道怎么反应。事后她骑车载你去地铁站,可能是出于职业惯性或者还没回过神,这更不构成“同意”。
这个案子最值得琢摩的是小伙的罗辑:“我没碰她,所以不算。”这套说法其实挺常见的,就是把猥亵窄化成只有“摸到了”才算。但法律不是这么看的。
治安管理处罚法里的猥亵,核心是“违背对方意志、满足淫秽下流欲望”,接触只是手段之一,不是必要条件。你强迫人家摆出特定姿势、在你面前完成你的性幻想,这本身就是一种侵犯。
还有一点,女孩没有“激烈反抗”不等于同意。法院说得很清楚,每个人面对突发事件的反应不一样,不能拿“你没喊没跑”来倒推“你愿意”。这种逻辑要是成立,那所有受害者都得先学会当场表演愤怒才算数了。
说到底,这小伙被判5天不冤。他以为自己钻了个“没接触”的空子,其实法律压根没留这个空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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