悲剧还是发生了!湖北枣阳,一女子和同居男友闹分手,两人约了几个朋友一块吃分手饭。期间5个人把喝了两瓶白酒,女子大约喝了4两左右,散场时她已经明显醉酒。她和男友步行回出租屋时,脚底发软仰面摔倒,后脑勺磕到了地上。刚到门口又一次摔倒磕到后脑勺,然而谁也没在意,深夜她呕吐、胸闷、头部出血,男友只用烟丝、卫生纸给她止血后没在管。直到天亮发现女子已叫不醒,送医后抢救58天女子死亡。亲属不干了,起诉男友和一块喝酒的3人,要求4人承担50%责任、赔偿54万余元,法院判了!
陈某和赖某没结婚酒住在一起,2023年4月25日,两人因为感情的事吵了一架,陈某提出分手并报警。
当天下午,她叫来马某、文某、闫某,说一块去饭店吃她和男友的分手饭。
陈某和男友去饭店的路上看到有家药店,两人一块进入消费,赖某买了一盒抗炎镇痛药,陈某买了一盒速效救心丸。
陈某又从超市买了2瓶白酒带到饭店。
5个相识已久的朋友坐下来吃饭,2瓶白酒很快喝完了,陈某有心事不痛快,一个人就喝了大约4两白酒。
饭后两人并没有分开,而是一块离开了饭店,重新回出租屋了。
当时陈某出现醉酒状态,走路都不稳了,还没到出租屋就仰面摔倒,这一摔正好摔到了后脑勺。
赖某一个人弄不了,只好把闫某叫来,2人一起扶陈某往出租屋走。
刚到门口,陈某再次仰面摔倒,后脑勺又直接磕在地上。
2人也没在意,只当是醉酒的人就这样,2人把她扶上床,闫某走后,赖某也没守护女友,而是去另一房间睡觉。
半夜陈某开始呕吐说胸口闷、头疼,赖某喂了她4颗速效救心丸。
然后又不管不顾又回屋睡觉了。
直到凌晨3、4点,赖某听到陈某喊叫,过去一看她头部伤口在流血。
赖某胡乱拿了些烟丝、卫生纸按了按给她止血,又回屋睡了。
天亮时,他再喊陈某时,人已经失去意识,没有回应了。
赖某这才害怕,赶紧打120把陈某送进医院,住院抢救了58天,陈某去世,死因是脑外伤导至的。
陈某的亲属无法释怀,把赖某、和一块喝酒的闫某、马某、文某告上法院。
要求4人承担50%责任,赔偿各项损失54万余元。
法院审理后,对各方责任做了划分。
法院认为,陈某的去世虽然不是酒精中毒导致的死亡,但两次摔伤,是和饮酒有因果关系的。
陈某已成年,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饭局也是她组织的,白酒也是她买的。
她知道自己有冠心病,还买了速效救心丸,应该清楚身体和酒量的风险。
所以,事故发生她自己存在重大过错,要承担主要责任。
赖某是她同居男友,两人在一块喝酒,他明知陈某有冠心病,知道她买药,没有劝阻她喝酒。
陈某2次仰面摔倒、后脑勺着地,他都在场但没有在意。
半夜陈某呕吐、胸闷、头痛,他没有立即送医,凌晨发现头部出血仍没送医。
所以,赖某对陈某的去世存在过错,肯定要承担相应责任。
闫某、马某、文某和陈某是朋友,聚餐前,也知道这顿饭因赖某、陈某矛盾而起,应预见过量饮酒可能损害健康。
他们没有制止、劝阻,马某、文某没有安全护送陈某回家。
闫某虽然和赖某一起护送,但陈某在门口摔倒时他在现场。
他没有仔细确认陈某的伤情和意识情况就离开了,也存一定的在过错。
法院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也就是说,做错事造成别人损害,就要承担责任,这里的过错,包括该做没做。
赖某是陈某的同居男友,也是同饮者,陈某有冠心病他是清楚的,也看见她买了速效救心丸。
陈某喝多了,2次摔倒后脑勺磕地,他都在旁边,半夜她呕吐、胸闷、头痛,他没送医救助。
后来头部流血,他只用烟丝和卫生纸止血,还是没打急救送医,这些该做没做的事,就是过错。
闫某、马某、文某一起喝酒,也有照顾义务,马某、文某知道陈某醉酒没把她送回家。
闫某在场看见陈某摔倒,没认真确认伤情就走了,他们也有过错。
但陈某是成年人,饭是她组织的,酒是她买的,身体情况她最清楚。
所以她也要为自己的选择负责。法院让她承担大部分责任,是公平的。
最终,法院综合过错程度和原因力比例,酌定陈某自负70%责任。
赖某承担26%的责任,闫某承担2%,马某、文某各承担1%。
除精神损害抚慰金15000元外,陈某去世各项损失合计1035801.72元。
法院按责任划分,判决赖某赔偿280035.35元,闫某赔偿21716.53元。
马某、文某各赔偿10857.52元。
一场分手饭搭上了一条人命,这是谁也不想看到的结局。
期间但凡有一个人发现异常,尽早送陈某去医院,结果可能就不是这样的。
尤其是赖某,作为同 居男友,在女友事发期间的冷漠让人不寒而栗。
作为女生要懂得珍惜生命、爱护自己的身体,生命没有重来,事后赔偿多少钱已与本人再无关系。
对此你怎么看?
案例来源:红星新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