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的漂亮!重庆江津,一男子名下有一套房子,常年不住人,开始水表是停着的,读数长期是零。不料,从2022年2月到2023年1月,这只水表突然像疯了似的狂转,竟然使用了300多吨水,水费一下子涨到2000多元。男子发现后赶紧找水务公司反映,工作人员上门查看说可能是漏水,便不再管了。男子为了证明自己没用水,请机构检测水表,又让物业做水压测试,结果都显示水表正常、房子不漏,可水务公司仍要求他按表缴费,双方协商不成,男子起诉,法院判了。
江某某名下有一套房子,因为一直用不到,房子便常年空置着。
2022年2月以前,水表读数一直是零,安安静静的没动过。
可不知咋回事,从2022年2月到2023年1月,水表突然开始自动“干活”了。
一年时间竟然用了300多吨水,算下来水费2000多块。
江某某认为,房子空着,也没人用水,那肯定是水表出了毛病。
2022年4月21日,他就向水务公司去反映情况,要求查明水费是怎么来的。
工作人员上门看了看,就撂下一句“可能是漏水”了,也不做检修就走了。
后来没再来人细查,也没给江某某一个明确的说法。
江某某心里不踏实,水表在继续转怎么办,水费会不会越来越多?
再一看,房子明明没人住,电表才0.5度,气表才1立方,咋会来的300吨水?
为了把这事弄清楚,江某某自己花钱请专业机构检测水表,结果显示水表是好的。
他又请物业做水压测试,房子现场勘查,也确实没发现漏水、泡水的痕迹。
可水务公司不认账,他们说水表机械读数就是证据,业主必须得按表数交钱。
至于水压测试,他们觉得短时间测一测,说明不了什么,隐蔽的渗漏也可能测不出来。
江某某没办法,但又不想做这个冤大头,只好告到法院。
一审法院认为,漏水已经排除了,水表还在大量计数,江某某该做的、能做的都做了。
水务公司不相信,非按水表让交费,就必须拿出证据证明,这些水真是江某某用的,拿不出来就得认。
一审,法院判决:江某某不用交这笔钱。
水务公司不服,上诉到中院。
二审法院依据《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六条规定:供用水、供用气、供用热力合同,参照适用供用电合同的有关规定。
也就是说,水和电一样,用了才给钱,没用凭什么掏水费。
条款本身是一个参照适用的条款,它把供用水合同,和供用电合同绑在了一起。
供用电合同里有个基本规矩:供电人按标准安全供电,用电人按实际用的量交钱。
用到自来水这儿,就是说供水公司得保证把水正常供到业主家,业主按实际用的水量付费。
没有实际用水,当然就不存在付费的义务。
“实际用水”就是水表转了,不等于你用了水。
水表只是个机械装置,管道里有水流过去它就会转。
可能管道里有空气,压力变化让水来回晃,表也跟着晃。
也可能有其他原因,导致管道里的水在动,但水根本没进业主家。
法院认为,水表读数只能说明管道里有水流推动了机械元件,不能直接等于业主真的在家里用水。
这也说明了一点,一个常年没人住的房子,哪来那么多生活用水?
电表0.5度、气表1立方,这些数据都在那儿摆着,水表凭空跑出300吨,根本说不通。
还有就是“谁来举证”的问题。
水务公司说江某某用了水,所以你必须交钱,那就得拿出证据证明这水确实是业主用的。
业主已经证明房子空着、不漏水、水表正常了,该做的都做了。
水务公司如果拿不出进一步的证据,那就得承担举证不力的后果。
法律上叫“举证不能”,谁主张谁举证,拿不出证据,就得认。
这套房子空了一年多,水表从零突然蹦到300多吨,水务公司作为供水方,按理说应该早就发现异常。
但他们没有及时上门排查,也没有提醒业主,直到业主自己找上门,才派人来看了一眼。
但后边没有主动排查,没有主动检修,就是不负责任的表现。
法院在判决书里说,供水企业有巡查、筛查、告知的义务,怠于履职导致损失扩大,责任不在业主。
这件事最后的结果是,中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江某某免缴了那2000多块钱的水费。
再看这起案子给人们的提醒,房子长期空着别放任不管,水电气的读数要留心,隔段时间看一眼。
发现异常,及时跟供水公司反映,把沟通记录留好。
该做的检测做了,该拿的报告拿到手,证据齐了,心里就不慌。
供水公司这边,表计读数不能当成唯一的依据,空置房、水量突然暴涨这些情况,本来就应该主动去查一查。
有人觉得法院这次判的漂亮!水表是水务公司采购的、安装的、维护的。
为啥让普通老百姓证明水表有问题?
也有人认为,专业的是水务公司,收费的也是他们,为什么那个表不会倒转?
这种情况,其实水务部门清楚怎么回事,还非让业主花钱检测自证清白。
最终,法院二审判决驳回税务公司上诉,维持了原判。
对此你怎么看?
案例来源:法院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