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江苏省常州市的犯罪事实中,检察机关找到了当年唯一的幸存者刘某。刘某提供了一个关键事实:“他们(法子英与劳荣枝)之间很有默契,绑我的时候都没有怎么交流。”
刘某清楚地记得:“我听到坐台小姐(劳荣枝)对持刀男子说:‘我去找他老婆拿钱,如果一个小时以后我没回来,你就把他杀掉,你自己跑。’持刀男子说了一句:‘好。’他们交流这些事情的过程是一个相互商量的过程。”
刘某一案已经是劳荣枝和法子英一起实施的第三起犯罪。劳荣枝以假身份坐台,物色有钱的男人,再与法子英共同实施抢劫或者绑架。
在二审庭审中,劳荣枝把自己包装成“傻白甜”,声称她曾被法子英强奸并堕胎,也是受害人。劳荣枝说法子英对她不好,让她饱受折磨,却与法子英三年共同生活共同犯罪的过程中,从来没有采取任何措施阻止犯罪,也没有想办法报警与离开法子英。
要知道劳荣枝是在酒吧、歌厅一类的娱乐场所上班的,行动自由。她与法子英每次抢劫后,财物均由劳荣枝先行带走,法子英很难对她产生人身控制。尤其在物色和引诱被害人的行为过程中,都是由劳荣枝主动提供信息,主动与被害人交往,主动取得被害人信任的。加上法子英落网后,她没有及时投案,反而隐姓埋名,四处潜逃。这哪里是一个被胁迫者的行为逻辑?
分明是享受犯罪成果后的逃匿!
在合肥案中,为了迫使被害人殷某就范,法子英残忍地杀了小木匠陆某。随后,他们胁迫殷某写下字条,让其家人配合。
审查起诉期间,检察官发现殷某手书字条可能有他人添加字迹,疑为劳荣枝。经过江西省检察院技术部门的笔迹鉴定,并与中国刑事警察学院文件检验系的专家会商,通过特征比对,一致认为送检字条字迹与劳荣枝笔记本中的字迹、劳荣枝案后写的实验样本字迹为同一人所写。
劳荣枝亲笔在字条上添加了什么?
“他的同伙一定会让我比刚才那个人死得还快”!
就是这句,劳荣枝后来不得不承认是自己加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