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大谱!”河南商丘,男子在卫生院放射科正在上班,突然感觉身体不适。其妻子喊来同事施救,可经过全力抢救,男子再也没有醒来。不久,当地人社局认定男子属于“视同工伤”。卫生院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理由竟然是他们压根就没给男子缴过工伤保险!法院这样判!
“我们压根没给他缴过工伤保险,凭什么让我们赔?”
法庭上,卫生院一方说得理直气壮。对面坐着的,是张某的家人。而张某,再也来不了了。他生前是这家卫生院放射科的职工,2024年3月4日下午,他正在上班,突然觉得身体不对劲。同在一个单位的妻子喊来同事,同事拨了120。能做的都做了,人还是没留住。
一个正在上班的人,说没就没了。留给家里的,是年迈的母亲,还有一个正在读大学的女儿。
好在,人社局作出认定:张某的死亡属于“视同工伤”。这四个字,对家属来说是个交代,对卫生院来说却像捅了马蜂窝。他们不服,直接提起行政诉讼。核心理由是没缴工伤保险。
听起来好像有点道理。没缴保险,凭什么按工伤赔?可法律偏偏不认这个理。用人单位没给职工缴工伤保险,职工出了工伤,该赔多少还是得赔多少,一分不能少,全由单位自己出。说白了,想拿“没缴”当理由把责任推干净,不可能。
法院更没惯着。一审判决,卫生院要自行承担全部赔偿责任。赔偿一次性工亡补助金103.6万元。张某的女儿,事发时还在上大学,还差5个月满18岁,拿到供养亲属抚恤金10457.25元。张某的母亲,没有劳动能力,按月领供养亲属抚恤金,每个月2091.45元,直到去世。
很多人可能不了解供养亲属抚恤金。它其实是职工因工死亡后,单位或工伤保险基金按月发给他家属的一笔长期补助。前提是这些家属原本靠他养活,自己没有劳动能力。
比如父母,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养父母和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也算;子女未满18周岁,养子女、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同样包括;配偶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或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补助标准按死者生前的工资来算,但所有亲属加在一起,不能超过死者生前的工资。
赔这么多,卫生院当然不服,但二审依然维持原判。
这个结果,说到底就一个道理:该担的责,躲不掉。
有人可能会问,卫生院为什么敢不缴?原因不复杂。在一些基层单位,尤其是经费紧张的地方,给职工缴社保被当成“能省则省”的开支。省的时候悄无声息,出事的时候才知道,省下的那点钱,根本不够填窟窿。
张某的案子不是孤例。很多工伤纠纷,最后都卡在“没缴保险”这四个字上。有的单位拖着不缴,有的按最低标准缴,有的干脆装糊涂。职工往往也不清楚,自己到底有没有被纳入保障。等到出事,才发现手里什么都没有。可法律从来不会因为你不懂、你没缴、你没想到,就网开一面。
好在,法院的判决把这件事说清楚了。缴工伤保险,是单位的法定义务。不缴,就是违法。出了事,就得自己兜着。这不是什么高深的道理,是最基本的规矩。
对职工来说,这个案子也是个提醒。平时多留个心眼,看看自己的社保缴没缴、缴得对不对。别等到出事才想起来问。对自己负责,也是对家人负责。
对用人单位来说,省什么,都别省职工的安全保障。那点钱,省下来发不了财,出了事却能要命。张某的家属拿到的赔偿,是卫生院自己掏的。早知如此,当初老老实实缴了,何至于此。
只能说,社保不仅是职工的安全网,也是单位的护身符。平时把该缴的缴上,花不了几个钱;真出了事,兜底的是它。别等判决书下来才后悔,那时候掏的,可就是真金白银了。对职工好一点,其实就是对自己好一点。
信源:
红星新闻2026年09月23日——男子在卫生院工作时身体不适抢救无效去世 当事卫生院被判支付家属一次性工亡补助金103万
文|青栀
编辑|南风意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