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常州,男子和一分行签订财富管理服务协议,他将几千万交该行帮忙管理,该行派了一个专属的理财经理处理他的理财事宜。他对这个理财经理深信不疑,但他在调配资金时,发现账户余额只有4496万,实际上理财经理报送的余额有8,431万。看到账户余额,他吓了一大跳,就赶紧查下去,结果发现,这个理财经理造假,他的损失已经达到了6,530万。他起诉要求该行赔偿,结果只获赔100.5万,他不服。
陈伟的企业要调配资金,他就想看一下账户里的实际余额到底是多少。
在他的印象中,他账户的余额还有8,431万余元,因为前段时间理财经理给他报送过这个余额,他也一直以为自己的账户余额有8000多万。
然而,他打开手机登录自己的账号,结果发现账户实际总资产只有4,496万,与8000多万相差甚远,他吓了一大跳。
这个余额是不会骗人的,他账户里就是只有这么多钱,可是明明前段时间,理财经理告诉他,他的账户余额有8000多万,那还有几千万到底去哪了?
他马上意识到这个理财经理有问题,就赶紧查下去,果然发现了大问题。
当初陈伟与这个分行签订财富管理服务协议,这个理财经理也是由该行指派给他的,作为他的专属理财经理。
因为是该行指派的专属理财经理,陈伟对这个理财经理非常放心。
他之所以要和该行签订财富管理服务协议,就想着把自己的资金放到该行,让自己的钱能够得到更好的管理。
他要管理自己的企业,平常时真的很忙,根本没有空管理理财的事情。
他觉得和该行已经签订了财富管理服务协议,他和该行也在协议约定,他的理财产品属于保本型的,所以他不担心自己账户的资金会有所亏损。
他和该行的约定,这个理财经理需要长期通过各种联系方式,定期把陈伟账户资金以及收益情况,发送给陈伟,方便陈伟查看账户明细。
一直以来,陈伟一直以为,这个理财经理只是帮他买保本理财产品,不会对他的账户余额造成任何影响,同时他也没有授权这个理财经理帮忙操作账户。
出于对该行的信任,陈伟对这个理财经理也没相差有产生过怀疑,也一直以为这个理财经理是按部就班,只是帮忙买保本的理财产品,然后把账户的实际情况汇报给他听。
在长达9年的时间内,他发送的理财报告,对陈伟的账户余额没有什么影响,陈伟也就一直没有去细看自己的账户明细。
如果不是为了调配企业资金,他还真的没有发现,自己的账户实际资产只有4496元,实际上理财经理报送的余额是8,431万,相差4000余万的余额,这可不是一件小事,他赶紧查下去。
这一查,他更是查出了大问题,原来这个理财经理一直给他看造假的资产报告。
这个理财经理不但违规代客理财,而且长期伪造资产收益报告,对于客户交易凭证,他也没有交给客户,而是私自保管,对于风险测评,他也没有告知陈伟。
这个理财经理之所以敢这么操作,陈伟觉得是因为该行排查不到位,内控管理有明显的漏洞,所以理财经理才可以在客户回访方面造假。
面对自己账户的余额损失,陈伟起诉了该行要求,要求该行赔偿6530万余元。
但是一审法院审理认为,陈伟账户的整体亏损是335万余元,在这件事当中,该行有一定的责任,理财经理有一定的责任,陈伟本身也有责任,所以一审判决,该行赔偿30万余元,理财经理赔偿70万余元,一共100万余元。
但是陈伟不服,提起了上诉,他认为责任的划分不合理,他账户的损失也没有按实际算。最主要的是他觉得这是该行系统内控失职导致的,所以他认为该行应当承担主要责任,财务经理是连带责任。
陈伟和该行签订了财富管理服务协议,协议约定只买保本的理财产品,他没有授权,理财经理就直接操作账户,这就属于该行的重大过失,现在陈伟的账户余额有所损失,他当然可以追究该行的责任。
《民法典》第1191条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
理财经理作为陈伟的专属理财经理,他只需要执行工作任务,不应该操作陈伟的账户。
现在由于理财经理的操作,造成陈伟账户余额的损失,这个理财经理和该行都应当承担责任。
在这个过程中,该行和理财经理都没有遵守诚实守信的原则,他们就应该为自己的行为付出代价。
作为专属理财经理,他只需要执行自己的工作任务,他无权操作陈美的账户。
现在由于理财经理的操作,造成陈伟账户的损失,陈伟不单可以要求该行承担责任,还可以要求理财经理承担责任。
《民法典》第584条规定,违约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
至于他们应该赔偿多少,就应该根据实际损失多少要求他们赔偿。
那么你对陈伟的事情有何看法呢?来源:海报新闻 2026年9月2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