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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养强奸为何引发性同意争议# 说女性会任意污告男性强奸,我不信,你要是不约她不碰她,她怎么污告?法律不能为犯罪找空间。 我查阅了几个主要西方国家的法律,基本没性同意推定,而类似的安义都是规定犯罪的。瑞典将“未获同意的性行为”直接列为强奸罪,无需证明施害者使用暴力或威胁,强调“积极同 ​

包养强奸为何引发性同意争议说女性会任意污告男性强奸,我不信,你要是不约她不碰她,她怎么污告?法律不能为犯罪找空间。我查阅了几个主要西方国家的法律,基本没性同意推定,而类似的安义都是规定犯罪的。瑞典将“未获同意的性行为”直接列为强奸罪,无需证明施害者使用暴力或威胁,强调“积极同意”(affirmative consent),司法实践中以被害人陈述为核心证据。加拿大《刑法典》第273.1条明确定义“同意”为“自愿同意参与特定性行为”,并列举7种无效同意情形(如醉酒、权力压迫、沉默不等于同意),这大概是最接近性同意概念的法律,但它强调的是自愿原则,不以未拒绝就是同意等为由推定同意。法国的无能力同意,针对15岁以下儿童的性行为,一律推定为“无能力同意”,15–18岁间若存在权力不对等(如教师-学生),亦视为无效同意。西斑牙《性自主权组织法》(Ley Orgánica de Garantía de la Libertad Sexual),俗称“只有是才是”(Sólo sí es sí)法,将未经明确同意的性行为一律定为性侵,取消“轻罪”分类,强化举证责任倒置。 德国《刑法典》第177条,确立“无同意即犯罪”原则(No means No → Yes means Yes),废除“暴力胁迫”要件,强调主观意愿表达;要求积极、明确、持续的同意。美国明确规定了性同意必须是清醒、自愿、明确、可撤销的积极表达,非沉默或不反抗。自愿性明确性必须清晰明了,自愿性:同意必须出于自由意志,不得受威胁、胁迫、欺骗或利用职权影响;明确性:沉默、醉酒状态、过往亲密关系均不等于同意;必须通过言语或清晰行为主动表达。日本的强制性交罪,不以“暴力胁迫”定罪,而以“是否获得真实、自愿的同意”定罪。不要求被害人证明“曾反抗”,要求行为人证明“已获明确、持续、可撤销的同意”。无反抗不等于同意,一起吃饭、喝酒、牵手、接吻、穿什么衣服,都不等于性同意。日本对聊天记录等证据不做司法确认。新加坡在这方面的严刑重法世所周知,哪怕未经同意的抚摸、亲吻、暴露身体等行为,最高也可判十年监禁加鞭刑,这在中国也就是十天半月拘留的事儿,且大概率是行政拘留。看到了吗,性同意在西方是说不能根据女性语言行为癖好推定性同意,而且性同意可撤销,有的国家还要举证倒置。我们是反过来,拼命找各种理由推定性同意,只要女性不能证明没有同意就是性同意,甚至连接受个礼物也要认为是性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