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岳阳,男子离职后,公司从他工资中扣除了下个月的社保费用1591元。男子觉得扣费不合理,跟公司沟通无果后,直接通过老板亲密付功能,私自从老板账户中向自己账户转了1591元,老板告上了法庭。网友:私自转走别人的钱,胆子真的肥嘟嘟。
小张之前在一家咖啡店做咖啡师,平时店里要采购一些日常用品以及运营支出,老板特意给他开通了支付宝亲密支付权限。
小张入职时,公司说好统一给员工缴社保,但是属于个人缴纳部分,需要从员工工资中统一代扣代缴。
干了大半年后,2025年10月小张因个人原因,办理了离职。
等到发放10月份工资时,他发现少了1591元,公司说是扣了11月份的社保个人部分。
小张有些懵:自己11月份都已经离职,不在公司上班了,公司凭什么要扣自己这个月的社保钱?
他多次跟公司沟通,无果后,突然想起老板之前给他开的亲密付还没有解绑,脑子一热,直接从老板账户中,向他自己的账户中转了1591元。他觉得这事就这样扯平了,挺好的。
老板发现账户里的钱少了后,多次联系小张,让小张把钱退回来,可小张一口咬定公司乱扣工资,说什么也不肯退。
老板以不当得利为由,把他告上了法院。
小张和公司的社保扣款纠纷,是劳动争议,可以找劳动监察、申请劳动仲裁走正规渠道解决。
可他私自从老板的私人账户转钱,没有任何合同约定和法律依据,平白无故让老板受了损失,自己得了利。
《民法典》第985条规定: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
法院认定小张构成不当得利,判决他把1591元退还给老板。
还好,小张转走的钱款不多,老板也没有深究。
不少人觉得双方本来就有经济纠纷,我转的钱和对方欠我的钱数对得上,就不算违法,但从法律上来说,这是完全独立的两件事情。
别人欠钱或者对公司扣款有异议的,可以走正规渠道追责,而不是私自从他人账户转走钱款。
私自从他人账户转走钱款,绝不是“拿回自己的钱”这么简单,轻则需要退还款项,重则可能会构成盗窃等违法行为。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9条规定: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盗窃公私财物达到“数额较大”的,符合盗窃罪的立案门槛,一旦罪名成立,会被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留下终身案底。
现实里不少人本来是被欠薪的受害者,就因为一时冲动私自转钱,最后反而从占理的一方变成了违法者,钱没要回来,还让自己留了案底,得不偿失。
对于此事,大家怎么看?
来源:三湘都市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