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遗嘱中载明房屋仅由己方子女一人继承的,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因认为夫妻感情已破裂,无法继续共同生活,小张(化名)将小宋(化名)诉至法院,要求判决双方离婚,依法分割登记在小宋名下的房屋。海淀法院经审理,判决二人离婚,驳回小张要求分割房屋的请求。
原告小张诉称,其与小宋于2018年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由于婚前对小宋的性格及生活习惯缺乏深入了解,婚后双方有较大差距,无法有效沟通解决问题,彼此积怨,致夫妻感情日益淡薄,无法继续共同生活。2023年起,双方开始分居,现小宋到外地工作生活,双方感情已破裂,再无和好可能,理应结束这段婚姻,并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被告小宋辩称,同意离婚,但是不认可小张在起诉状中的陈述。涉案房屋是其父母去世后继承所得,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法院经审理查明,小张与小宋于2018年4月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小宋父母所留遗嘱公证书中明确表示:房产由小宋继承,其他任何人无权继承。
海淀法院经审理认为,小宋与小张虽系自由恋爱、自主结婚,但在婚后的共同生活中因琐事产生矛盾。现小张起诉要求与小宋离婚,小宋亦同意离婚,故应当予以准许。
关于小张要求依法分割房屋之诉请,该房屋虽于2024年登记至小宋名下,但系小宋继承父母遗产所得。根据公证书的内容可知,小宋父母在公证遗嘱中已明确表示,房屋在其去世后由小宋继承,其他任何人无权继承。该遗嘱内容无论是从字面意思理解,还是从日常生活中的语言表达习惯推导,均可得出其实质上包含了被继承人不希望任何第三人在小宋继承了房屋后可向其主张权利的意愿。换言之,小宋父母的遗嘱内容应当认定为明确要求小宋继承所得的财产只归其一方所有。故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小宋因继承取得的房屋应认定为系其个人财产,不形成其与小张的夫妻共同财产。鉴于此,小张要求分割房屋之诉请,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不应予以支持。法院最终判决小张与小宋离婚,驳回小张的其他诉讼请求。
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该判决现已生效。法官说法:
本案作为一起离婚案件,案件最主要的争议焦点为涉案房屋的分割。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规定: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案涉房屋有小宋父母所留公证遗嘱,遗嘱明确表示该房屋在父母去世后均由小宋继承,其他任何人无权继承。对于该表述,小张认为只是对指定继承人之外其他法定继承人继承权的排除,并非是对该房屋不形成夫妻共同财产的明确表述,故不符合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的例外情形。但结合《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立法旨意以及我国继承制度的基本原则来看,日常生活中不能苛求所有不具备法律专业知识的民事主体,在订立遗嘱时均能准确表述到所留遗产仅归己方子女,另一方无权享用,或明确排除与配偶形成夫妻共同财产等内容。“其他任何人无权继承”的字面含义已经足够清晰地表明立遗嘱人不希望给子女所留的遗产,日后有他人来主张权利的强烈意愿。故在此情况下,充分尊重立遗嘱人的意愿,认定遗嘱所指房屋为继承人的个人财产,既符合立法旨意,亦是对遗嘱自由的肯定。
(作者: 海淀区人民法院官方)